澳门与内地移交逃犯的法律问题
——兼议澳门《刑事司法互助法》的原则规定
方泉
【摘要】澳门终审法院近期对两宗人身保护令案件的裁判,一再凸显澳门与内地移交逃犯方面的法律困境,虽有权宜之策,但终非久计。两地在移交原则(拒绝移交的理由)上的分歧为主要症结所在。对此,需要准确把握内地与澳门为“一国”内的“两地”;而澳门《刑事司法互助法》相关条文亦对未来协议的建立具有文本上的示范意义。
【关键词】移交逃犯;澳门《刑事司法互助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一国两制”
【全文】
澳门与内地就刑事司法互助机制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虽经理论界、实务界人士持续关注,相关问题仍悬而未决,这不仅成为澳门法律制度的立法缺失,亦已频频引发司法实务困境,尤其在两地移交逃犯问题上,澳门近期的几宗案件不仅凸显相关之法律困境,亦已直接损及本地的司法权威。
一、三宗与移交逃犯有关案件的司法处置
(一)案情及裁判
A案:中国湖南籍持香港居民身份证的A,涉嫌于2005年5月18日在广东省中山市故意杀人,同年7月1日被内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6年12月26日,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警务人员发现,入境人A的身份数据与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发出的红色通告内要求缉捕的人身份资料一致,遂将其送交司法警察局。最后,A被澳门司法警察局辖下之国际刑警支局移送广东省公安厅。
然而,另两宗类似案件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
B案:中国福建籍持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的B,涉嫌于2002年至2005年在境外生产盗版光盘并走私至中国国内,2005年9月23日被内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6年4月13日,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应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要求,对B发出红色通缉令。2007年3月18日,B于港澳码头入境澳门时,被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外港码头警司处执勤人员截获。助理检察长随后做出将其移交内地海关的决定。此时,B的妹妹却依据《澳门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向澳门终审法院为B申请人身保护令,并获得批准。2007年3月20日,终审法院合议庭一致通过的第12/2007号裁判判定将B释放。裁判在理据部分写道,“现时并没有区际法律或本地法律规范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移交逃犯的事宜。因此,即使是为了执行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红色通缉令,在没有可适用的专门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包括检察院、司法警察局在内的任何公共机关均不能以把国际刑警通缉的人士移交作为请求方的内地为目的拘留该人士。若没有其他须将乙拘留的原因,司法警察局须立即将之释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