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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的构成环节及运行法则

  

  直接观察法通常包括这样几种具体方法:一是将案件中的实物证据提交给法庭,由法官观察;二是将照片、地图、设计图等物品提交给法庭,帮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实;三是引导法官或事实审理者到现场去观看;四是做案件事实再现实验。直接观察法有利于对证据进行适当的分类,有利于揭示实物证据的特点,使人们重视对实物证据的运用,其结果一般比较客观、真实,同时也难以替代和复核。


  

  在英美传统观点下,证据通常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情况证据,二是言词证据,三是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就是由审判人员自行视听、依五官感受证明的资料证据,威格摩尔称之为“以实际观察为基础的证据”。由于根据这种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既不是出于情况证据的推论,也不是基于其他人的言词陈述,而是出于审判人员的亲自感受,因而又被称为“实况观感证据”。在英美国家,如果案件由陪审团审判,有时法官可以决定让陪审团亲临现场进行勘验,这称为“陪审团观察”。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证据的7种形式,其中物证、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形式的使用与直接观察法相关。需要指出的是,勘验笔录虽然是通常意义上的证据,但如果法官是根据勘验笔录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则不属于直接观察法范围,而属于其他的证明方法。审理案件的法官只有直接勘验并因勘验而形成心证,才属于这里所讨论的直接观察法的证明方法。可见,直接观察法天然地要求证明程序实行直接原则。


  

  2.逻辑推论法


  

  直接观察法有一个很大的局限,就是法官所直接观察的往往只能是案件全部事实的某个局部或片断,而不可能是案件的实质性事实或要件性事实,更不可能是案件的全部事实或完整事实。有关案件处理的主要事实,只能依据推理法则来寻求。按照推理规则,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便是推论,其典型的公式便是由甲事实推出乙事实。


  

  推论分直接推论和间接推论两种。直接推论来源于直接证据,从该直接证据中可以直接推论案件事实本身。直接推论的环节只有一个,其典型的表述形式是:因为该证据是这样说的,所以案件事实应当便是这样的。只要直接证据是可靠的,据此所得出的案件事实便是可靠的。间接推论来源于间接证据,每一种间接证据都提供一种推论方案,推论虽然是达到证明的途径,但一种推论并不等于证明,任何一种证明的构成,都要有许多间接证据的推论。证明是由每一个证据中所包含的推论之力累加起来实现的;推论是证明的工具和元素,证明是推论的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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