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事人自治原则
这是诉讼证明的程序性原则。据此原则,诉讼证明的过程主要应由当事人双方来支配和控制。诉讼证明是当事人为了追求有利的诉讼结果而进行的提供证据和利用证据的努力,当事人进行证明活动具有内在的动力和外在的压力,因而应当以当事人为诉讼证明的主体,审理案件的法官承担对证据进行积极、全面、中立、客观判断的任务。据此原则,当事人相互之间达成的证据契约,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具有优先适用性。
4.遵循自然法则、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的原则诉讼证明首先是一个诉讼活动,因而应当遵循诉讼规则,诉讼规则由诉讼法调整。证明还是一个逻辑思维活动,要受逻辑规则的制约,它在诉讼中是作为一个既定的知识前提予以接受的。同时,诉讼证明在前提上也依赖于作为推理出发点的自然法则、公理和经验法则。自然法则和公理等是人们思维的既定前提,无需重复论证;经验法则是人们生活经验的积累和对定型生活事理的确定性认识,它也是进行诉讼证明的逻辑出发点,诉讼证明一般应当依循经验法则,违背经验法则进行证明,除非有特殊的理由,都是无效的。
三、证明的方法
诉讼证明原则是对诉讼证明主体提出的概括性要求,但还不是具体的要求和可以使用的具体方法,具体的证明方法才是完成证明活动所依赖的工具和途径。证明原则决定了证明方法,证明方法是证明原则的进一步延伸和发展。
证明的方法是指证明主体利用证据对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论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论辩并且说服裁判者做出对己方有利认定所使用的各种方法。证明的方法既可以由法律加以规定,也可以不由法律予以调整,而且通常属于后者;只有在特殊情形下立法才对证明的方法加以明定,如推定、公证等。因此,证明的方法以法律不加规定为原则,加以规定为例外。可见,诉讼证据与非诉讼证据的主要区别不在于证明的方法,而在于证据的可采性规则。[2]
诉讼中经常使用的证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观察法
直接观察法是指证明主体直接将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断提交给法庭,或者由审理案件的法官亲临案件事发现场,直接观察该片断性的案件事实,从而得出对该部分案件事实的结论。其特点有四:其一,直接观察法是将需加证明的案件事实直接与审理案件的法官联系起来的证明方法,案件事实既是证明对象,也是证明手段。其二,直接观察法是指法官直接观察案件事实本身,法官既是判断者,又是作证者,他一身兼有两种诉讼角色。其三,直接观察法所观察到的案件事实往往是整个案情的一个片断,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其四,直接观察法需要法官对自身的感受案件事实的能力予以前提性的判断,有一定风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