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顾骏等:《社区调解与社会稳定:上海卢湾区五里桥街道研究报告》,上海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介绍、评析及改革建议,见徐昕:“人民调解制度”,载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18~452页。 《做好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http://www.legalinfo.gov.cn/zhuanti/tihy0927/ tj10.htm. 这种做法的形象描述,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6页。 这些制度的具体要求,参见徐昕:“人民调解制度”,载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37~440页。 上述机构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的具体要求,参见徐昕:“人民调解制度”,载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34—436页。 “司法调解中心”或类似组织将人民调解、综合治理中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基层党政领导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等几个方面的工作职能混合在一起,开展基层矛盾纠纷调处疏导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调解本辖区内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基层综合治理中心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基层党委政府协调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工作,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在基层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作联动,齐抓共管。 “司法调解中心”的形式源于“陵县经验”。1999年,山东陵县县委、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群体性纠纷突出、越级上访严重的实际情况,在乡镇一级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任主任,司法所长任副主任,公安、信访、民政、工商、经管、地管、计生为成员的司法调解中心,在县级党政机关还设立了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常务副县长、纪检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县委秘书长任副组长,23个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乡镇司法调解中心领导小组,采取综合治理、协调联动的手段,调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解决了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群众告状无门的状况,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大大减少了群众性上访,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稳定。这一做法被司法部大力推广。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0年底,全国有7个省(市、区) 168个地委行署、1072个县(市、区)党委政府就司法调解中心建设专门发出文件,30546个乡镇(街道)建立司法调解中心,拥有工作人员24.5万人,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4.3万件,调解成功30万件,成功率为87.5%,移交有关部门处理1.2万件;调处群体性矛盾纠纷2.1万件。对“陵县经验”有必要作深入考察,但对大规模推广,我们总体上持疑问和观望态度。另外,称为“司法调解中心”似有不妥,最好称作“纠纷调解中心”。事实上,官方也认为,“司法调解中心”从其性质、构成、工作范围和运行机制看,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民调解,也不属于法定的行政调解,有必要从组织、名称、工作范围、工作机制、工作程序等方面,对其加以逐步规范,使之成为规范的人民调解组织。 参见,《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2年9月27日,载http://www.legalinfo.gov.cn/zhuanti/tjhy0927/tj15.htm;对陵县经验的法理学分析,如见桑本谦:《官方主持下的调解——对陵县乡镇司法调解中心的法理学思考》,载http://www.yfzs.gov.cn/gb/info/xsll/flx/2003-01/29/1102078214.html。 ADR泛指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这一概念源于美国1930年劳动争议的解决,此后经历了60年代开始的社区自治性纠纷解决运动、70年代末开始的法院案件管理运动、企业间协作性纠纷解决运动,以及90年代的评价性ADR程序等。ADR形式多样,其特征大致有:(1)替代性,对审判的代替;(2)选择性,依当事人自主合意和选择而启动;(3)通过促成当事人妥协与和解来解决纠纷。参见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调解协议将被法院作为证据,北京首例制度出台》,载http://news.tom.com/Archi ve/2001/9/28-32002. html。 《贵阳探索调解诉讼接轨,调解协议不再是“参考意见》,载http://www.legalin fo.gov.cn/tiaojie/chazuo/chazuo050. htm。 《上海成为第一个人民调解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地区》,载http://www.law.com.cn/ pg/newsShow. php Id=81。 张卫平:《我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法律适用》2005年第2期。 江伟、杨荣新主编:《人民调解学概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91—94页。 参照有关刑事和解论述,见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9~382页;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 徐昕:《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0~441页。 参见中国普法网有关人民调解的“经验茶座”,http://www.legalinfo.gov.cn/tiao jie/chazuo/chazuo.htm;以及姜桂芯主编:《实用民事调解心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建立“大调解”格局》,《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0年8月5日。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提法值得商榷。笔者认为,人民调解还是应以调解民间纠纷为主,但调防应当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