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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

  

  7.不断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并尝试制度化。调解是一门基于经验的艺术[16]。在人民调解的实践中来全国各地创造和总结出了各种各样的经验。比如,“陵县经验”;上海市对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进行整合,成立社区矛盾调解中心等[17]。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应当重视现实的经验和教训,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在不断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改进制度,促进人民调解更好的发挥作用。


  

  举例而言,1980年以来,广大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民间纠纷预防和防止纠纷激化的工作,“调防结合”便是因其在实践中的有效性而被总结为人民调解的工作方针之一,即“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18]。1999年初,在第四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司法部把“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调整为“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试图与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建立起适应化解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大调解”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仅仅是被动地排难解纷,而应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切实掌握纠纷动向,抓住纠纷激化的潜在因素,积极开展说服疏导工作,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力争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各地人民调解组织广泛深入地开展了民间纠纷排查、纠纷专项治理、联防联调、创“四无”(无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凶杀、群体性械斗、集体性上访)和“护城河工程”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而在总结上述经验的基础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拓展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将“防止民间纠纷激化”、“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也规定为与“调解民间纠纷”并行不悖的任务。


  

  8.加快人民调解立法。1989年6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90年4月司法部发布《民间纠纷处理办法》,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人民调解立法基本上没有进展,但人民调解的实践早已突破了法律规定。直至2002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公布《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75号部令),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的法律制度才相对健全。但这两项规定一项是规章、一项是司法解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也只是行政法规。可见,人民调解仍然没有与其重要性相称的法律保障。同时,许多具体的调解程序需加以明确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需进一步规范,以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通过正当程序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公正和公平,维护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国家应该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的立法工作,尽早出台《人民调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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