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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

  

  7.人民调解立法滞后,调解程序明显具有随意性,调解工作不够规范。比如,有关调解程序的规定简单,许多重要环节没有涉及,调解的中立性没有切实的制度保障等。这样容易导致调解工作和调解结果的不确定性,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为了使人民调解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有必要针对其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建立新机制,研究新情况,解决突出问题,从而促使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1.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民调解工作本身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例会,业务学习和培训,民间纠纷排查,免费和补贴,回访,业务登记,统计,档案,考评、表彰和奖励等各项规章制度)[5],严格工作程序,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调解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基本原则的落实。人民调解工作还应该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民间纠纷越来越复杂多样,调解所适用的社会规范也在相当程度上从传统的道德、风俗和习惯日益转向法律法规。面对新时期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仅依靠传统的调解方法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奏效。因此,调解人员应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在调解工作中坚持权利观念、法制观念和效率观念,不断进行调解方法的探索和创新,提高人民调解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2.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人民调解工作队伍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为人公正,认真负责,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联系群众,有威信民望,并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还能与时俱进,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更新观念、提高素质。要做到这一点,应多管齐下,主要措施包括:


  

  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经验介绍、现场观摩、以会代训、定期例会学习、分析案例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培训工作主要由县、乡两级负责,一般县司法局负责培训调解主任,乡政府(司法助理员)负责培训调解员。同时,要求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文化知识,加强调解人员的专业性;并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道德水准和社会责任感。


  

  (2)通过民主选举与聘任相结合,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结构,吸引一些热心公益事业、品行良好、有能力、有专业知识、思想新、懂法律的高素质人才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如离退休的法律专业人士、法学专家和其他志愿者,建立起一支老中青调解员相结合、专职人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甚至也可以考虑建立专家型调解机构,实行有偿调解服务。继续完善和推广一些地方创造的“首席调解员制”、“调解人员等级制”和“持证上岗制”等好的做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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