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停止机理研究
王福华
【摘要】民事诉讼停止制度具有程序保障、实现诉讼和解与调解、抑制诉权的滥用等功能。鉴于我国诉讼中止制度中存在的诉权无为状态及效力虚无等弊端,有必要对其在诉讼停止事由、程序效力等方面进行立法整合。为优化民事诉讼停止中的诉讼权利的配置,应赋予当事人程序请求权、上诉救济权、诉讼停止合意权等。
【关键词】诉讼停止;诉讼中止;诉讼中断;延期审理
【全文】
一定程度上,民事诉讼停止是一个简单得难以让人提起学术兴趣的问题。由于在表面上毫无理论性可言,我国民诉法学界几乎没有人愿意将它作为一个专题深入地探究其机理。然而细究起来,由于民事诉讼程序本身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程序系统,运作过程充满了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发生不以诉讼主体意志为转移的诉讼法律事实,如果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则会阻止程序的正常进展甚至会使诉讼中途搁置。实际上,民事诉讼停止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背后往往是比理论预想和立法规则更为复杂的诉讼现象,这使民事诉讼停止制度具有了重要实践意义。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停止的含义还远未在民事诉讼学理中得到廓清,其程序价值和意义还没有被民诉法学界阐释出来并内化为立法的内在逻辑,特别是由于程序保障精神没有体现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止制度中,导致这一制度出现相应的功能缺陷。[1]本文拟从程序保障的角度对民事诉讼停止制度加以剖析和阐释,希望这一研究能够在理论上触及诉讼停止制度的本质层面,裨益于深入的理论梳理,进而推进对这一具体制度的优化设计。
一、民事诉讼停止制度的程序功能
在大陆法系,在诉讼系属过程中发生的使程序在法律上无法继续进行的状态被称作民事诉讼程序停止。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中并没有关于诉讼程序停止制度的细致、系统规定,而是将它安排在诉讼中止制度中并通过诉讼中止的运作来有限地执行诉讼停止的程序功能。而从比较法层面观察,民事诉讼中的停止制度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较为全面、系统的功能。
1.民事诉讼停止制度的程序保障功能
在诉讼价值层面,由于诉讼停止延长了诉讼周期,相应地令民事权利处于持续争讼状态并导致了诉讼成本上升。尽管如此,民事诉讼停止制度对于权利保障而言仍然是必要的,因为这比起无视客观障碍盲目强行推进诉讼,以致造成冤、假、错案后再走审判监督的回头路来,仍是一种重大的节约。[2]所以,立法上对这一制度予以科学设计并在审判中审慎地适用之,必将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
出于对诉讼效率和程序保障的双重追求,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立法对诉讼停止大多采用了双轨制处理方式,即将诉讼停止分为“诉讼中止”和“诉讼中断”两种形态,并在立法上分别赋予两者以不同的程序效果。
(1)诉讼中止。诉讼中止专门用于当事人达成合意、案件的撤销、对程序的抗辩、裁判延期等程序事项,或者因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本身情况无关的事件而使诉讼继续进行产生困难或不宜进行,基于法官的命令而停止的诉讼状态,如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管辖权异议等导致的诉讼停止。这些诉讼障碍一经消失,没有必要重新提起诉讼而是继续进行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