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民工“自救式”维权的法理分析

  

  (三)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增强维权能力


  

  ⒈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技能培训。国家在教育投入上应对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实行倾斜,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一方面,结合农村实际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鼓励初中毕业没考上高中的农村孩子进职业高中学习三年,对高中毕业升不上大学的农村青年,政府根据劳务信息对他们进行三个月或者半年的培训,在他们真正掌握一技之长后组织输出,为农村发展和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提供条件;另一方面,农民工在就业前,企业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素质培训,使他们能尽快融入到企业之中。


  

  ⒉进行法律社会化教育,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法律社会化,即人在法律方面的社会化,是使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从国家的外在宣传转化为个人的内在行为动机,从客观的行为标准转化为主观的行为模式,使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获得公众认同的过程。首先使人们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次使人们理解、认同和尊重法律,再次要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心、需要与合理期望。[12](p80)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充分利用一切资源,采取各种方式对农民工进行普法教育,不仅宣讲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还要注意法治观念的教育与培养,使农民工能够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


  

  ⒊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提高农民工对城市社会的适应能力。农民工要完全融入城市,不仅要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成人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学习,提高劳动技能和文化素质,还应积极参加社区、企业等举办的各种活动,增加与市民之间的互动。通过与市民的交流、沟通,加深对城市的生活方式、文化心理、价值观念、行为习惯等方面的了解,抛弃旧的思想观念,培养创新意识,适应变化了的环境,更好地向市民化转变。城市要逐步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给予具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一个合法并且合理的身份,使他们能够融入城市社会关系网络。通过社会关系网络获得新的信息,发现新的资源,找到新的机会,积累更多的社会资本,以增强对城市社会的适应能力,拓宽权益表达渠道。


【作者简介】
鲍云飞,安徽皖西学院讲师。
【注释】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沈旸.私力救济:游走于法律边缘的双刃剑.法制与社会,2007,(4)。
徐昕.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及其限度———一种以社会契约论为核心的解说.法学家,2004,(2)。
姚新中.道德活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公丕祥.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