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引起政府和社会对农民工的广泛关注,促进了制度和观念的完善与改变,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农民工的“自救式”维权是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虽然这种行为主要指向的是用人单位或雇主,不能直接修改国家制度,但农民工的“自救式”维权行为构成一种社会压力,能够使政府从政治高度来认识农民工的处境,修正相关政策,引起现存制度和社会结构的变迁。国家修正其政策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是基于对农民工生存情况的深入了解,另一方面则在于担心由于农民工“自救式”维权而会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农民工的“自救式”维权行动不仅使整个社会受到了观念上的冲击,而且能够从农民工“自救式”维权现象认识到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事实并体悟到目前社会存在的问题。这些将促进政府和社会对农民工权益的高度关注,有利于农民工权益的维护。
(二)消极影响
“自救式”维权方式虽以实现自身权益为目的,但这是一种不依法定秩序,游走于公力救济边缘的救济手段。“自救式”维权如果运用手段不当,结局会使其自身权益再次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有的农民工在进行“自救式”维权过程中,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采取了极端手段甚至犯罪。农民工以违法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权益的做法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有悖于法制社会的理念。
由于维权成本大,法律救济无望,正式保护渠道缺失,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农民工自然而然地就会寻求保护。当政府与社会不能及时有效地引导时,农民工只能组成团伙来寻找权益保护途径或依存于非正规组织甚至黑社会。为寻求庇护,有的农民工就加入一些非正规组织,这成为农民工群体中黑社会性质帮派形成的潜在诱因。
“手段的性质也可反作用于目的的性质,从而改变整个行为的进程或方向”。[7](p229)“自救式”维权中的非法行为容易导致对现有法律格局的破坏,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而且通常会导致不幸的后果,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隐患。“自救式”维权实际上破坏了程序正义的法律原则,而一旦这条路成了解决问题的惯性途径就会让一部分农民工默认为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并对其他社会成员造成不利的影响,进而影响整个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因此,农民工的“自救式”维权应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进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四、对农民工“自救式”维权的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