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自救式”维权的法理分析
鲍云飞
【摘要】当农民工面对权益保障的缺失,公力救济又难以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时,他们就会采用“自救式”方式维权。实践证明,农民工的“自救式”维权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应该引起国家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并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引导,这样,才能切实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键词】农民工;“自救式”维权;权益保障
【全文】
一、农民工“自救式”维权的涵义
(一)“自救式”维权的定义
“自救式”维权是权益被侵害的人依靠自身和其他私人的力量,使自己被侵害的权益得以实现或补偿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即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它不仅包括当事人本人的纠纷解决行为,还包括个人借助其他私人力量的纠纷解决。)[1](p102-103)的范畴,作为一种凭借私力实现权利救济的方式,既包括合法方式也包括法律没有明确其合法性的方式,甚至包括违法方式。
(二)“自救式”维权的特征
“自救式”维权的特征主要有:⑴权益受到侵害。“自救式”维权实施人必须受到非法的侵害。⑵以维护受到侵害的权益为目的。⑶借助私人力量,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私人力量不仅指当事人自身力量,也包括凭借的其他私人力量。私人不仅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群体。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以中立者身份介入,自己的问题自己解决,而无须第三方居中调停。任何纠纷的主体最终都可以落实到权利冲突的双方当事人身上,受侵害方或是积极应对或是消极退避,在寻求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仍然没有突破彼此的双向性。尽管一方有可能要借助其他力量,但是,其他力量都不是纠纷解决的主体,他们都没有以第三方中立者的身份介入纠纷的调停或斡旋,他们的作用只是依附于当事人中的一方,为其加强了私人的力量而已。⑷采取多种手段。农民工在“自救式”维权的过程中,或个体或群体采取行动,通过交涉、协商、谈判甚至任何能达到目的的极端手段来获得其权益的维护。“自救式”维权过程通常不会有太正式的程序,即便有,也很难得到遵守。
(三)“自救式”维权的社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