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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诉求与制度考量:当前我国诉权研究之省思

  

  更进一步地说,当前我国的诉权研究过于简单化地以西方的法治理论及其法治经验为依据,而忽略了其深层的历史背景与理论渊源,以致出现了林毓生先生所批评的那种“形式主义的谬误”。林毓生先生认为,“把另外一个文化的一些东西当做口号是相当简单的,但口号式的了解并不是真正的了解。”“当你觉得有几个口号对你很有用的时候,而不知那些口号所代表的观念的复杂性,和它们在特殊历史情况下演变出来的性格;亦即把外国的一些观念从它们的历史的来源中切断,断章取义地变成了自己的口号的时候,自然就会犯形式主义的谬误”。“形式主义的谬误是指只看事情的表面的谬误。”“……当我们在脑筋里思索问题的时候,我们必须根据一些东西想——世界上从来没有空想这件事——假若我们根据的东西只是一些口号而我们又不知这些口号里面的含意与后面的历史背景,亦即不晓得这几个名词真正意义的时候,我们常常把我们想象出来的意义投射到这几个口号上。我们常常会根据我们的观点、我们的问题、或我们所关心的事情来解释这些名词;这种解释常常与这些名词所代表的思想没有多大关系。假若是这样的话,几乎无可避免地会产生形式主义的谬误。”[39](P10-11)鉴于我国法治水平的确不能令人满意,需要借鉴他国的理论和经验。但问题是,我们对诉权的渊源及其理论基础是否进行了深入探究。如果我们对西方的诉权实践和理论是如何发展起来的问题没有比较深入的认识和把握,就将其视为我国学习和效仿的标准,这对于我国法治之效果就值得怀疑,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从中国在整体上遭遇世界以来的一百多年中,我们一直在思想中国的发展问题。……然而,虽说我们一直在思想,但是却对一个问题不思想,即对思想中国发展的根据本身不思想。我们只是在谈论各种‘关于’的问题,只是停留在谈论‘关于’的层面,而对究竟根据什么去思想的问题本身不予追究。”[40]


  

  由此,一些诉讼法学者进行诉权研究时呈现出明显的实证法学倾向,他们追求概念之间及其与诉讼法学体系的逻辑自洽,相信通过对诉权概念的逻辑分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诉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确,从逻辑上澄清诉权的涵义有助于人们的诉权实践。但是,这种实证法层面的研究取向往往“忽略了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乃至人之想象之间的关系”,[41](P68)其解释不了逻辑自洽的诉权学说为何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诉权保障不力难以给出有效回答的问题。这实际上是因为实证法层面的诉权研究取向仅仅关注了权利诉求之中的表层面相,而对权利诉求的深层社会背景及其所关涉的司法权、审判制度和民众的实际需求等等因素未能予以有效关注。之所以说是“未能予以有效关注”,乃是由于这种实证法的诉权研究取向以为只要能够从逻辑上分析清楚诉权到底是怎么回事,那么现实生活中的诉权保障问题就会得到有效的解释,但其却忽视了诉权学说与诉权保障之间的内在理论勾连,即对于两者之间究竟是何种意义上的理论关系、有多大程度的关联性未能予以深究。对此,一些诉讼法学者也认识到:“民事诉权制度包含着技术性规范,因而各国就民事诉权的制度性规定存在着一些共同的属性和内容。但是,与民事诉权制度及其运作相关的社会现象和人类生活,也必然纳入民事诉权的研究界域,诉讼意识、诉讼观念、诉讼文化、诉讼传统等,往往具有相当大的独特性,对民事诉权法律制度及其运作机理产生重大乃至决定性影响。因此,我们必须从多种角度和层面,运用多种方法,来探讨和研究民事诉权问题。”[1](前言P11)但是,整体而言,这种实证法的取向依然很明显。就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而言,实证法层面的法学研究具有其价值,而且还有一定的发展空间。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必须得到重视,因为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学,仅有实证法层面的研究远远不够,而且若不对其存在的问题保持警醒,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是很危险的。因为它所主张的“实证法的‘实然’必须严格区分于无法实证的‘应然’”的与道德不涉的理论倾向极易把伦理的、社会的和经济的要素从诉讼法学中排除出去。[42](P98-99)


  

  林毓生先生所谓“形式主义的谬误”,突出体现在我国诉讼法律移植的司法实践方面。如“某高级法院判决的一起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后,主审法官针对该案中‘陷阱取证’问题对记者发表谈话,云:我国民事诉讼中不应该提倡‘陷阱取证’,因为这种方式容易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权,只能由侦查机关行使。该法官似乎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公民陷阱取证应当采取绝对禁止的方式,并且对公民取证合法性的限制应当严于侦查人员。实际上,一些国家的立法例恰恰相反,对于‘陷阱取证’的限制往往加之于侦查人员而不是公民个人。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诸如排除规则之类的规定,其目的是遏制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和保持司法体制的完美无暇,由公民个人而不是政府官员非法取得的证据能够为法庭所采纳。”[21](P659)这种“形式主义的谬误”的出现恐怕与有关人员对国外诉讼制度设计的价值理念不甚清楚有着很大干系。


  

  四、回到诉权的生成语境与我国的权利诉求之现实


  

  通过对我国学界的诉权研究状况之分析,笔者不仅仅旨在指出当前我国的诉权研究所存在的问题,而且更欲深入思考究竟如何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进行更富有成效、更契合我国国情的诉权研究之问题。既然当前我国的诉权研究在诉权的价值与诉权的制度之间的衔接与互动是单薄、零乱、乏力的,简单依凭西方法治理论的诉权研究取向会犯“形式主义的谬误”,呈现出对诉权的研究理据存在着“不思想”的倾向,这不仅让人无法有效关注诉权的生成环境,而且有遮蔽我国当下之现实权利诉求的危险,那么我们该如何展开对诉权的研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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