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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刑讯逼供的原理与机制研究

  

  (四)研究立场的创新。阿列克西在概括当代法律研究者的姿态时以司法的立场为标准提出“参与者”类型,并指出“参与者”姿态的典型是法官。仔细思考,不难发现大多数中国的法学研究者恰是习惯于站在法官的立场思考法律问题,即把自身放在一个法官的位置与角色情景中,把关注的重心放在法律规范适用的正当性之上,但是这种游离于特定角色之外的中立的研究立场和法官角色思维的“司法参与”并非适用于所有的理论研究,有时,跳出固有的思维模式,融入特定角色做设身处地、身临其境的研究能够拥有意想不到的收获。论文尝试了研究立场的转换。在第四章“遏制刑讯逼供的基本原理”和第六章“遏制刑讯逼供的保障机制”的研究中,选择了法官的立场,关注对遏制刑讯逼供正当性和立法完善趋势的探讨,将自身放置于法律适用的前线;在第五章“刑讯逼供的成因”的研究中,选择了刑讯逼供者的立场,进入刑讯警察的角色,揣摩其内心的变化,分析其选择刑讯逼供行为的动力与阻力。立场的转变帮助我们更清楚地洞悉了警察刑讯逼供发生的深层动因,看似为警察刑讯逼供寻找托辞的论证有力地解释了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在第七章“遏制刑讯逼供的具体实现”的研究中,选择了刑讯逼供受害人的立场,以其维护权益的步骤为线索提出立法建议,体现了作者对人权保障的深切关注,凸现了文章的实用价值。


  

  当然,论文的不足之处在所难免。由于刑讯逼供问题的敏感性,数据收集工作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尽管本文采用了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两种实证研究方法,但依据有限的样本和数据对刑讯逼供现状所作的分析和论证是否准确、客观和全面还有待商榷;另外,虽然对刑讯逼供的成因进行了另辟蹊径的研究,但是出于系统性论述和比较研究方法运用的考虑,在对策研究方面没有延续这一思路,而是围绕防范和打击两方面展开论述。一些重要的观点如减少外部压力要改革考评机制、增强内部遏制要提高侦查手段和能力等等只能是在结语中简单地体现,论述的深度不够;再有,由于外文资料有限,比较研究的方法没有得到全面的体现,如在第七章的写作中基本没有涉及国外的相关做法,需要在日后的研究中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四、课题展望


  

  刑讯逼供是酷刑在当今世界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酷刑显然是一个更为宽泛的概念。禁止酷刑行为是当今国际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也是近年来国际社会持续努力完成的一项共同任务,因此,反酷刑项目的开展正逢其时。较之遏制刑讯逼供项目而言,“反酷刑”项目的研究有更为庞大的目标群体和更为丰富的研究内容。就目标群体而言,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还包括被监管人,甚至包括平民,《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规定的酷刑目的的多样性(扩至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决定了酷刑对象的广泛性和不特定性;就研究内容而言,除了研究可以称之为刑讯逼供的一切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还需要研究对某种制裁方法滥用以后造成的酷刑,①这些酷刑主要发生在监管阶段,主要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拘役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直接实施殴打或者体罚虐待的行为,或者指使、同意、默许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这一阶段实施的酷刑并不表现出特别明显的目的,监管人可能是为了迫使被监管人服从他们的控制和监管甚至仅是出于歧视而对其施加酷刑。因此,反酷刑项目调查研究的范围、实证研究的难度显然更大。陈卫东教授主持的中欧反酷刑比较研究项目已经在这方面进行卓有成效的尝试,特别是辽源试点推行的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员制度引入了国外和国际公约中的先进制度,将人权保护主体进行了扩张,使普通民众参与到人权保障中来,利用公众的智慧和力量监督司法的运行。经常性的不事先声明的巡视有强大的威慑作用,从而能够有效地保证羁押当局不再有机会对被羁押人施以酷刑或者虐待。而项目推行所采用的包括试点研究在内的实证研究的研究方法对于人权项目等国际合作项目研究的开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启发意义。目前项目二期正在进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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