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刑讯逼供的原理与机制研究
陈卫东;刘昂
【关键词】刑讯逼供;原理与机制
【全文】
一、论文的研究背景
酷刑是反人类的罪孽,刑讯逼供是酷刑在现代社会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这种古老的源远流长的“恶俗”与文明的理念和法治的精神格格不入,不断遭到抨击和诟病,反酷刑已然成为全世界共同发出的声音。遏制刑讯逼供问题是连接程序法、实体法与人权法的重要命题,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和国家权力的健康运转,关系到公正审判的实现和司法信仰的确立。为遏制刑讯逼供寻找良方不是一个新命题,但国际和国内的背景使得遏制刑讯逼供的研究具有了新的时代意义。
从国际看,911之后,美国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巨大压力下,在讯问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时被频频曝光的明目张胆的暴力和血腥令全世界愤慨,也使得刑讯逼供这一国际范围的现象显得尤为突出。而面对恐怖主义这一人类社会的“公害”,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携手战斗的行列,纷纷制定或修改打击恐怖主义的法律,反恐法制与人权保障问题亦在此改变中产生诸多争议,国家安全似乎成为刑讯逼供最为“安全”的一个借口。从国内看,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使得治理刑讯逼供刻不容缓。(1)司法现实和法治实现的需要。受历史文化、国民性格、法律制度、侦查力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刑讯逼供在中国尤为根深蒂固,成为阻碍中国刑事司法文明化的顽疾。近年来,随着杜培武、佘祥林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曝光,刑讯逼供更是被置于公共舆论的风口浪尖。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在总结导致错杀和可能错杀的案件时发现其中多数存在刑讯逼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明确将刑讯逼供列为侦查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2009年以来,云南的李荞明、陕西的徐梗荣、江西的李文彦等一系列看守所、审讯室内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接连发生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公安部于2009年4月1日召开全国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会议,决心以解决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非正常死亡和监管场所安全隐患等执法突出问题作为当年的工作重点,推进公安系统的反腐倡廉建设。刑讯逼供的治理显然是此项工作的重中之重。(2)遵守公约和履行缔约国义务的需要。198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我国政府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1988年9月5日正式批准了该公约,同年11月3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由于“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是国际法的灵魂和基础,公约在效力上具有当然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我国理所当然应该履行缔约国的义务,恪守公约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不时曝光的由刑讯逼供引发的冤假错案却不断地提醒我们反刑讯之路依然任重而道远。(3)保障人权和刑事诉讼法修正的需要。2004年我国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近年来,党和政府所倡导的“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等治国理念得到了全社会各个阶层的积极响应,这些都标志着中国的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在不断进步和发展。而被称作“小宪法”的《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修正运行了十余年之后出现了诸多问题,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修改日程,建立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机制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这种背景下,探究遏制刑讯逼供问题是一个刑诉法学人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