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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权利的实现

  

  (一)科学的定位


  

  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际工作,自说自话总是没有出路的。当前,要注意克服闭门造车的局限。监狱是从属于司法系统、全国人权保护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是监狱适应社会,而不是社会适应监狱。监狱物质文化的发展总是滞后于社会,必须在国际、国内保护人权的社会背景下,考虑保护罪犯人权问题。


  

  现在全国正在推行罪犯的社区矫正,这并不意味着会在短期内把大批罪犯放出来。我国大部分地区没有社区或社区功能不全,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大部分罪犯还要在监禁的状况下改造。即使进入发达国家的行列,机构矫正仍然不会消亡,仍然是与社区矫正并列的系统。我们的策略是,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立足现有条件,办好自己的事,让罪犯实现权利的每一个环节都充实起来。


  

  罪犯和普通公民一样,从来都不是以个体人,而是以群体人的心理面貌生活着。罪犯对权利公平的关注,远远超过对群体权利状况的改善。“不患寡而患不均”。过去那种无视罪犯的差别,用简单的标准统一要求,无益于多数罪犯的权利。要对罪犯群体的权利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体现权利分配上的个别化和科学化,保证多数罪犯在希望中改造。另外,对罪犯群体普遍适用假释,是一个可行的,具有重大维权价值的课题。


  

  (二)法治的健全


  

  要从法律制度的健全过渡到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在以下要点上,应当有所作为:


  

  1.实现司法权的再分配


  

  每天与罪犯打交道的人,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最有发言权,应当获得更大的支配权。在假释大量适用的将来,假释只是执行方式的变更,而并不改变法定的判决。要改变现在法院无暇管、管不了的落后局面,以监狱机关为主,组织各方面参加的假释委员会。


  

  2.变“软法”为“硬法”


  

  在实体法基本够用的条件下,就要大力加强程序建设和制度建设,保证罪犯实体权利的实现。出台监狱法实施条例和一系列程序法已经列入司法部最近几年的立法规划。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专家学者和一线管教,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有所发明和创新,使制度、程序的技术含量更高,使法律好懂、好用、富含人性、提高效率。


  

  3.建立罪犯诉冤机制


  

  “无救济则无权利”。罪犯是弱势群体,又身处监管环境之中,是易受侵害的主体。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罪犯的申诉权和控告权,但对罪犯权利的救济,都没有诉冤机制来得直接。我国学者张晶在此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只要条件具备,就可以逐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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