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罪犯权利的实现

  

  3.“软法”留下的维权空白


  

  “人们将仅有实体法的权利宣告而没有设定相应程序的法条或法律称为‘软法’”,“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而这种保障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实现”,(注:郭光东.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N].南方周末,2004-3-18.)我国只有改造罪犯方面的大法《监狱法》,而没有监狱法的实施条例,也没有罪犯实现权利的程序法律规定,罪犯权利的实现缺少程序的保障。关于这一点,有许多学者进行了研究和呼吁。


  

  4.来自基层的现实阻力


  

  罪犯权利的实现状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干警的合作精神和工作质量。在此方面的消极影响是:第一,干警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任何一项新增权利的实现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原来的权利格局,实际上连带着一次利益的再分配。在监狱内张扬罪犯的权利,其直接后果是要求基层干警付出更多的耐心和劳动,尽更多的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个人利益的关心和争取,已经远远超过计划经济年代。一场改革中,干警如果只有付出而没有回报,那么,对改革方案的整体支持度必然下降。第二,张扬罪犯权利在我国既是第一次,又处于探索和实验的初级阶段,有些观点和要求可能超越历史阶段,脱离监狱实际。因与中心工作矛盾和一线干警的抵触而无法贯彻。比较典型的提法,是将一般法治原则和司法原则简单地引入监狱。“凡不为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所剥夺的权益,都是犯罪人所拥有的权益”,(注:张晶.正确认识罪犯的权利[J].浙江监狱,2000,(2).)“监狱法关于罪犯‘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的表述,仅应当理解为是‘兜底性’的规定,更应扩大为‘法不禁止即自由’的价值蕴涵”。(注:张晶.权利,一样的神圣,我的“囚权主义”主张[J].北京:中国监狱,2002,(5):38.(2):38.)事实上,这种“拥有”和“自由”在监狱环境下是很难实现的。狱内事务无大小,凡是法律没有规定和授权的,要经过监狱机关和有关机关的严格审批,罪犯才可以做。


  

  三、我们的选择


  

  在总体思路上,要遵循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实然权利的一般发展过程,注意它们的衔接和过渡。要提高应然权利研究的权重,其要点是适如其份地给监狱定位,给罪犯权利的内容定位,要特别加强对罪犯道德权利的研究。在法定权利方面,走出法条释义的窠臼,重在培养法治思想,即用法律和制度规范罪犯人权保护的每个环节,用程序保障实体。向实然权利的过渡中,要注意权利实现的时序性,为每个罪犯设计维护权利,走向新生的改造方案。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