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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权利的实现

论罪犯权利的实现


闵征


【摘要】罪犯权利的实现存在着差序格局,即罪犯权利的实现滞后于普通公民;罪犯不同种类权利的法律化及其实现是循序渐进而非一蹴而就的;权利实现在不同的罪犯身上有不同的形态。罪犯权利的科学定位是权利实现的前提,法治的健全和政府的帮助是罪犯权利实现的必要条件;互动处遇的推行为罪犯权利实现增添了新的活力和色彩。
【关键词】差序格局;科学定位;互动处遇
【全文】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新的宪法修正案写进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庄严条款,彰显着这一时代的到来。人权是今日中国已经得到人们普遍接受的政治观念和道德观念。这一观念的确定,必然会带来保护罪犯权利,推进政治文明的新气象。改革开放20多年来,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同仁们在罪犯权利的内容,保护罪犯权利的方法上作了大量的探讨。笔者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罪犯权利实现的机理和规律,以利于理论的深化和工作的完善。


  

  一、权利实现的基本原理


  

  历史地看,保护罪犯权利实质上是要缩小罪犯在权利实现上与普通公民的差距。人权要求是伴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提出的,是对人的不平等的回应。罪犯权利保护和社会形态的演进同步,经历了从幼稚到成熟,从感性到理性,从低级到高级的过程。无论是宪法的规定上还是在我们的观念中,权利都应当是平等的。而在现实中,权利往往是不平等的。权利的不平等是本文研究规划的逻辑起点。


  

  我国存在着“三大差别”,由此带来权利实现上的三种不平等,这是人们熟知的社会常识。这种差距只能缩小而不能消灭。实际上,古今中外的任何国家、任何社区都存在各个社会群体之间的差距和不平等,虽然在内容和形式上表现各异,但有人群就有差别,这是一种不由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天然的不平等。相对于普通公民,罪犯是弱势群体,其权利的实现与普通公民也存在差距。


  

  (一)权利实现的一般特性


  

  权利要求是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实践的不同,就带来权利状态的不同。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用“差序格局”来概括这种状况。(注:费孝通.乡土中国[M].三联书店,1985.21.)还有的学者通过对相关史料的考察,发现世界各国的权利实现的不平等性惊人地一致,这种不平等体现于权利实现中的个体差异、地区差异和群体差异。认为这种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是指权利实现中的一种状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现实中的权利主体是逐步扩大的,即一部分人先享有法定权利,然后再推及他人;第二,现实中不同种类的权利,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的法律化及其实现是循序渐进而非一蹴而就的。(注:郝铁川.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J].中国社会科学,2002,(5):113.112.117.)从历史发展趋向看,权利主体范围逐步扩大,权利种类循序渐进地增多,权利享有和实现的程度日益充分,这是各国权利发展和实现的一种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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