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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与多元:对我国行刑规范设置模式的再思考

  

  俄罗斯之所以能领世界潮流之先而出台《刑事执行法典》,有其自身的原因。无论是 苏联还是前俄罗斯均未制定过单独的监狱法,我们所称的监狱仅是其众多剥夺自由刑执 行机构之一种,这在世界范围内也是绝无仅有的。因此,俄罗斯制定此统一的《刑事执 行法典》时并无其他国家的后顾之忧。再者,与其刑罚典规定的13种刑罚方式相匹配, 俄罗斯已建立了多达16种的行刑机构(或人员),各机构间既相互独立又可使被执行的刑 罚相互转处,这便为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的实施提供了条件。正是这种历史与现实 的结合在一定意义上成就了俄罗斯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的面世。为什么多数国家都 有统一的刑法典与刑事诉讼法典而无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呢?原因也在这里。换言之, 行刑中刑种的相异性、状态的多样性与时间的持续性使其必然牵扯到较多的部门利益, 而协调众多部门利益的立法显然要比不涉及部门利益的刑法以及涉及较少部门利益的刑 事诉讼法要艰难得多。无疑,将众多的部门利益以一部法律协调虽给人以形式上的美感 ,却要承担内在的无形的也许是巨大的压力与风险。


  

  第二,刑事一体化并不必然要求制定刑事执行法典。刑事一体化是“一元论”者手中 的一张“王牌”,其逻辑是:刑事一体化要求制定刑事执行法典,对制定刑事执行法典 持否定态度便是对刑事一体化的否定,由于刑事一体化是被我国刑事法学界公认的21世 纪刑事法学的发展趋势,因而,对制定刑事执行法典持否定态度便是错误的。这里的关 键是要对刑事一体化有准确定位。笔者认为,刑事一体化有静态与动态之别。静态的刑 事一体化是从规范角度而言的,即刑法规范、刑事诉讼法规范与刑事执行法规范均独立 存在并各有独立的适用范围,从而形成“大刑法”的态势。动态的刑事一体化是从适用 角度而言的,它指的是在上述“大刑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刑事法规范的无障碍运行,使 刑事法规范在内部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达到运行前后制约。两者相比,可以认为,静态的 刑事一体化仅是刑事一体化的外在形式,只有动态的刑事一体化才是刑事一体化的实质 内容。其中的道理很简单,没有静态的刑事一体化并不影响刑事一体化的实现,但缺少 了动态的刑事一体化,将使刑事一体化徒有虚名。从这一角度而言,我们宁可为追求一 体化的实质内容而牺牲一体化的外在形式,而不愿仅为达到形式要件而遮盖内容的欠缺 。换言之,我们更应倾向于通过完善行刑规范使刑事法运行畅通而不是行刑立法的外在 统一。如果通过“多元论”立法也能使刑事法运行畅通,就不应该否认其一体化的效果 。所以,“一元论”在刑事一体化下主张制定刑事执行法典在某种程度上其实是对刑事 一体化的误解。


  

  第三,目前行刑中存在的问题并不能完全归罪于行刑立法。我国行刑领域的效率不高 、效果不佳、行刑运作不畅以及多头执行造成的职能混乱、职责不清等状况多被“一元 论”视为是由于没有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的缘故。笔者以为,多头执行是由刑罚方 式的多样性所决定的,也是国家将行刑权在不同机构间进行配置的结果。即使在俄罗斯 这样有统一刑事执行法典的国家,也是将行刑权交由不同的机关去行使,而在其上并未 有明确的共同机关。所以,行刑权配置的初衷是为了提高行刑的效率,之所以出现行刑 混乱等状况仅表示国家对行刑权配置的不规范和不合理。而改变这种不规范、不合理以 及由此引发的行刑混乱并非靠行刑立法自身所能完全解决,这里更主要的是行刑体制问 题。因此,在此过多指责行刑立法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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