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是正确认识刑事执行的独立地位及重要作用的必要前 提。“现代意义上的目的刑、教育刑思想使刑事执行开始突破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传 统界限,逐步摆脱其依附性和从属性,逐渐凸现其自身特有的性质、职能及任务,使其 相对于其他刑事司法活动而独立存在,从而客观上要求有一部统一完整的刑事执行法典 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注:张金桑.论刑事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J].中国监狱学刊 ,1998,(5).)
其五,创制刑事执行法可以为我国刑事执行的法制化水平的提高以及刑事执行的改革 提供契机。刑事执行的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社会化、文明化和科学化,社会化使封闭式 的刑事执行方式日益走向开放;文明化使罪犯待遇问题日显重要;科学化使刑事执行不 再是一种简单的刑事执行活动,而是科学化色彩日渐浓厚的一门艺术。在我国的行刑立 法中,不仅管制、拘役、罚金以及资格刑的执行仍处于经验型、粗放型的操作下,而且 即使是自由刑的执行,其社会化、文明化和科学化的程度也较低。而刑事执行法的创制 很可能会为这种转变提供难得的机遇,并且至少“通过统一的刑事执行立法,对同一性 质的刑事执行关系、行刑权关系和行刑权活动,实行统一的法律调整,而不是人为地把 他们割裂,或者继续让其中一部分处于无法状态。”(注:张绍彦.刑罚实现[J].现代法 学,1998,(4).)
至此,可基本概括“一元论”的主要理论支撑。依笔者之见,“一元论”的主张目前 虽呼声较高,但纵观其上述主要理由的论述,第一至第三点理由如果还算差强人意,那 么,第四和第五点理由则属泛泛而论,难以令人信服。总体而言,可将此种“一元论” 的主张做如下评语,即热情有余而理性不足。事实上,笔者曾一度是这种“一元论”的 提倡者与支持者,(注:杨殿升,余诤.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一体化[J].中国监狱学刊,19 98,(5).)但经过冷静思索与客观考察,笔者还是放弃了“一元论”的阵地而主张行刑 规范设置模式的“多元论”。
笔者认为,目前完善我国行刑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不在于尽快制定统一的刑事执 行法典,而是尽快完善已有的行刑法律体系;在刑事一体化旗子下主张制定刑事执行法 典从某种程度而言是对刑事一体化的误解;目前的刑事执行活动混乱、效率不高、效果 不佳并非(或主要不是)行刑规范的设置问题,而是行刑体制不顺所致;我们应追求的不 是(或不仅是)一种立法的外在形式,更应注重立法的社会反应;当我们向往一种理想化 的立法模式时,更应当清醒考虑:我们的社会环境、立法资源、立法技术为此能提供多 大的生存能力与生存空间;(注:在此,也许可以从我们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实践中 得到某些启示。1994年司法部提出主要依靠监狱企业自筹资金、自我积累的办法,到20 00年把我国大部分监狱建成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标。当时监狱系统众多有识之士不无忧 虑地认识到,这一目标只能是一种美好但无法实现的空想。结果正是如此,经过数年的 努力,中央和各地投入数十亿元的资金的确建成了20多个“达标”的现代化文明监狱, 但量大面广的其他监狱相对更为落后,全国监狱的整体质量距离既定目标尚有较大差距 。)在某种意义上,立法规划的宏观探讨与具体法律的微观运作的统筹考虑,也许比仅 做其中之一的单项思考意义更大、效果更佳;由门类齐全、设计配套、前后有序、左右 逢源组成的行刑规范的法律、法规群在我国当前可能更具有生命力。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并没有采取统一刑事执行法典的行刑规范设置模式,俄罗 斯是为数不多的一个例外。1996年12月俄罗斯《刑事执行法典》出台之际,正值我国《 监狱法》颁布实施已逾两年之时,由于该法律规定的内容过于抽象和原则,难以适应监 狱行刑实践的需要,而与其配套的实施条例又因过多的部门利益之争迟迟不能颁行。而 此时,对《监狱法》进而对其实施条例一直抱有太高期望值的人们已经达到了忍耐的极 限。当目睹俄罗斯制定了这样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不管其内容如何——仅其名 称已足以令人耳目一新。于是,对我国行刑立法的失望化作了对异邦“新生事物”的狂 热崇拜,在一种“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的心理支配下,制定统一刑事执行法典的“一 元论”萌生了。因此,可以说,“一元论”从一定程度上是一种行刑立法倾向的大暴露 ——对我国行刑立法现状的无奈与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