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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与多元:对我国行刑规范设置模式的再思考

一元与多元:对我国行刑规范设置模式的再思考


余诤


【摘要】行刑规范的设置模式是特定的社会背景和立法背景的产物,我们在行刑规范设置模式 的选择上应持理性的态度。目前完善我国行刑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不在于尽快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而是尽快完善已有的行刑法律体系。在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和立 法环境下,“多元论”行刑规范设置模式较之“一元论”模式更具现实性与可行性。
【关键词】行刑;行刑规范;模式;刑事一体化
【全文】
  

  “规范就其现象来说,它直接调整人们的行为,以要求人们做什么或者禁止人们做什 么或者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的面目出现,是一种行为规则”(注:张小虎.刑事法律关系 的构造与价值[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10.)。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规范 ,是以法律形式表现的规范。行刑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是行刑过程对法律规 范的实践,在这种实践中昭示出行刑的规则及其制度。从上述基本范畴出发,本文所称 行刑规范泛指对行刑起规制作用的法律表现,即涉及刑事执行的以行刑法为主体的法律 、法规,而行刑规范设置在某种程度上即相当于行刑立法。


  

  一


  

  在刑事法治的视域中,我国目前的行刑立法仍属初级立法。这种定位源于我国现行行 刑立法的“面窄点浅”。所谓“面窄”是指我国现有的行刑立法的覆盖面过于狭窄,没 有穷尽行刑规范所应触及的范围。从世界范围看,行刑立法实际涉及的领域已远远打破 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的束缚。如法国现行刑法典对轻罪所处刑罚中包括剥夺权利或限制权 利的诸如吊销驾驶执照、收回打猎执照、禁止签发支票等11种刑罚;俄罗斯刑法典规定 的刑罚中有强制性工作刑、劳动改造刑(相当于西方的参加公益劳动);台湾现行刑法及 其配套法律更是确立了保安处分及执行方法。事实上,这些所谓的刑罚方法即是我国所 称的非刑罚方法。我国刑法典虽然承认非刑罚方法的存在,但就其目前的几种形式来看 ,已无法适应法治社会的需要,且司法实践中使用率极低,基本属于虚置条款。况且, 即使对我们承认的几种非刑罚方法也未有执行方面的规范。我国行刑立法的“面窄”由 此可见一斑。所谓“点浅”是指就目前已有的行刑立法而言,尚待改进之处较多。作为 其主干法律的《监狱法》,从整体上看,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当初制定《监狱法》时很 仓促”,诸多内容较粗糙,甚至称其为“中国宪法式的法典”。(注:“监狱立法与监 狱工作”研讨会实录[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5).)笔者对此深以为然,同时认为 ,对《监狱法》诸多原则性规定的补救已不是简单的法条细化问题,而是重新立法的问 题。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尽快完善我国行刑立法已是学界共识。


  

  那么,如何定位我国行刑规范设置模式呢?目前在我国学界居主流的观点是“一元论” ,即主张一元化的行刑规范设置模式——制定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该观点又可进 一步区分为一般意义的“一元论”和激进的“一元论”两条相距不远的“支流”。前者 主张我国行刑立法目前需要的是尽快制定一部包含全部刑罚执行的、具有同刑法、刑事 诉讼法同样规格且能协调一致、相互配套的刑事执行法;后者则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 主张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不仅包括刑罚的执行,还应包括非刑罚方法的执行,还要将目 前的劳动教养与少年管教一并纳入执行的范围。(注:1998年7月1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 学院举行的“刑事执行立法理论研讨会”将这一观点推向了高潮。与会者就刑事执行立 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等问题基本达成共识,并强烈呼吁法学界应当大力加强对刑事执行 法学尤其是刑事执行立法理论的研究,为尽早起草出台一部统一的、完备的刑事执行法 做好理论和舆论上的准备工作。参见袁登明,黎长志.刑事执行立法理论研讨会综述[J] .法学家,1998,(6).)支持“一元论”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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