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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



——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

陈光中;汪海燕


【摘要】律师辩护从审判阶段延伸到侦查阶段是历史的发展趋势。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身份应定位为辩护人,辩护内容包括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两个方面。其诉讼权利的配置应当考量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冲突和平衡。我国当前不仅应明确修订后《律师法》的效力,而且还要对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讯问时在场权等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或改革。
【关键词】侦查;辩护人;程序性辩护;律师;法诉讼权利
【全文】
  

  辩护权是被追诉人的核心权利。可以说,刑事诉讼的文明史就是辩护权的发展史。由于律师辩护对于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世界上发达国家已将律师的辩护权从审判阶段扩展到侦查阶段。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律师有权介入侦查程序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但是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2007年10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生效的《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试图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这种局面。然而,事与愿违,收效甚微。本文试图在分析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特点的基础上,探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之若干问题,兼及新《律师法》之效力问题,并结合司法实际提出合理配置侦查阶段律师诉讼权利的建议,希冀对完善相关制度有所裨益。


  

  一、价值冲突与平衡:律师辩护从审判到侦查


  

  从世界范围内考察律师辩护制度的演变,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以及相关权利乃是二战之后人权保障观念增强之产物。


  

  现代辩护制度是启蒙运动洗礼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在中世纪纠问式诉讼中,侦查程序与审判程序不分,法官同时也是侦查者,“法官的全部艺术在于取得被告人的供述”,[1]被追诉人沦为被追诉的客体和发现案件真相的工具,其本人都无权为自己辩护,更遑论获得辩护人的帮助。启蒙运动高举民主、人权、理性等大旗,主张用怀疑的精神和批判的态度对待现存制度。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代表这些思想潮流的政治法律制度开始建立,现代辩护制度也随之产生。法国1789年10月8日“制宪会议”制定的法律允许被告人自核实证词以及与控诉方进行对质时开始,即可得到诉讼辅佐人的协助。1791年法律规定重罪法庭在开庭审理前,庭长应在被告人来到首府监狱后的24小时内对其讯问,从这一时刻起,被告人可以得到诉讼辅助人的协助。1808年法律虽然规定了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但是在预审过程中当事人没有权利获得律师的协助。[2]在英国,虽然轻罪被告人一直拥有获得法律代理的权利,但直到1836年颁布了《重罪审判法》,才允许律师代表被控犯有重罪的被告人出庭辩护,而辩护的范围仅限于法律问题。[3]美国1791年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案件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 ……律师帮助其辩护的权利。”日本1875年设立的“辩护官”制度是刑事辩护的起源;1880年制定的《治罪法》正式规定了刑事公审中采用辩护人制度。[4]从这些代表国家现代辩护制度的起源不难发现,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律师辩护制度得以建立,但在当时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仅限于审判阶段,而且受到的限制比较多。


  

  这种状况在二战之后发生了重大变革。在经过两次世界大战的荼毒之后,人们更加认识到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字样频频出现在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无疑是《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一些区域的国际组织公约,如《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联合国宪章》“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加强了对人权的保障。具体到刑事诉讼领域,一个标志性体现就是将律师辩护权扩展到侦查阶段或者大大充实了此阶段的律师辩护权。如日本1946年《宪法》第34条规定:“任何人,未直接告知理由,并未直接给予聘请辩护人权利时,不受拘留或拘禁。”1948年《刑事诉讼法》第30条进一步规定:“被告人或者被疑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聘请辩护人。”据此,不论被疑人的人身自由是否受到限制都可以聘请辩护人,从而辩护权的保障得到了飞跃性的发展。[5]美国虽然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了被告人享有律师帮助权,但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联邦最高法院不断摒弃聘请律师帮助的权利。在50年代末期,涉及州一级案件的判决明确指出,执法官员进行的审前讯问中,被告没有聘请律师帮助的权利。但是到了60年代,最高法院通过Massiah诉美国案、Escobedo诉伊利诺州案以及Miranda诉亚利桑那州案确立了在警察侦查或讯问时,被追诉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以及政府有义务保障被追诉人此权利的实现。[6]在此之后,总的来看,大多数国家,包括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加强了对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法国刑事诉讼法于1993年规定:“被拘留20小时以后,被拘留人可以要求会见律师。”德国1994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指控人可以在任何阶段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意大利1988年刑事诉讼法典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就是辩护人。俄罗斯2001年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无偿得到辩护人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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