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拘传措施的改革与完善
李忠诚
【关键词】拘传措施;改革;完善
【全文】
拘传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强制没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教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程序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但作为一种强制措施,拘传也应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实现公民权利的保护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两方面的有效平衡。目前,拘传的改革与完善主要集中在拘传时间是否延长、拘传起算时间的界定、两次拘传的时间间隔等问题。在此,笔者就此谈一些看法。
一、拘传的时间如何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围绕拘传的时间如何确定,在司法体制改革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产生不同观点,主要归纳如下:
1.维持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拘传的时间应当维持12小时的现行法律规定。[1]主要理由是:(1)拘传作为一种到案措施,12小时的长度已经足够,再延长就可能会演变为一种对人身自由严格控制的措施。(2)虽然职务犯罪案件的拘传12小时有点短,但解决职务犯罪拘传期限的关键,在于完善检察机关收集证据的手段并提高收集证据和相关信息的能力。
2.延长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现行的拘传时间应当延长,但在延长多少时间为宜时又有分歧,一种观点主张延长至24小时,另一种观点主张延长至48小时。主张延长至24小时的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应当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拘传时间延长至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2]其主要理由是基于职务犯罪案件特殊性的需要。由于职务犯罪是一种高智能的犯罪活动,作案隐蔽性很强,实施犯罪后留下的书证、物证很少,如果无法获得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机关一般不会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包括采取强制措施。主张拘传延长到48小时的观点认为,应当将拘传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延长至48小时。[3]其主要理由是:(1)侦查职务犯罪的需要。(2)借鉴国外的经验。国外对犯罪嫌疑人的一次拘传的时间,一般可分为24小时、36小时和96小时三个层次。(3)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相衔接的需要。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尚且可“询问查证”24小时,对涉嫌犯罪的,拘传时限为48小时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