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事审判权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潘剑锋
【关键词】民事审判权;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全文】
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它是国家司法权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基本权力之一部。从形式上讲,它源于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管理国民和治理社会的一种权力。而在现代民主国家,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国家权力来自于民众,即任何国家权力,都来源于国民的权利。国家权力设定的目的,在于服务于国民权利,权力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手段,作为国家基本权力之一部的民事审判权当然也不例外。因此,从本质上讲,民事审判权是服务于当事人诉权的一种权力,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手段。
在传统上,人们比较注重形式意义上的审判权,而对实质意义上的审判权重视不够。从而也就导致了在人们的认识上乃至立法上,比较注重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审判权的管理职能,而忽视了审判权对当事人的服务职能;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中,比较多的注意了如何改进法院的审判工作程序和方式,而对审判权的行使应如何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显得考虑得不多;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讨论中也是比较多的强调了审判权的正当行使对法院履行职责的意义,而对审判权的正当行使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保障可以产生什么样的积极意义讨论的不多。上述现象表明,人们在实践中以及理论上还没有完全认识清楚民事审判权的实质,因而对表现民事审判权的民事审判方式的认识也就比较的表面化,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中,往往是就具体的审判工作程序和方式进行改革,而未就改革的总体方向定位。在理论上,就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两大诉讼模式进行介绍和比较研究比较多,并将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定位于实现程序的公正、程序的效率和程序的完善,而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应当如何保障民事审判权更好地为当事人诉权的实现服务缺少研究,也未将实现当事人更好地有效利用民事审判制度这一最具有司法改革意义的目的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所追求的目标。从这些表现上看,说明我们在进行和讨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时,在观念上还没有对民事审判权的实质意义有充分的认识,这自然会影响到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方向的正确确定,并妨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的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