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审前准备”而言,“审前程序”的表述更为全面准确。前者往往使人误认为它只是庭审的一段前奏。立法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改依附性的审前准备为独立性的审前程序。这种审前程序以其功能的独立性为其逻辑前提。[11]在当今中国,构建一个与立案、调解、审理程序相衔接的审前程序,已成为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一个重要任务。从总体上看,审前程序的构建涉及程序法理认识、审理结构调整、证据制度完善、法官角色定位以及如何协调“发现事实”与“促进诉讼”的关系等基本理论问题,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诉讼制度的完善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20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由于民众获取司法救济的途径受到高额的诉讼费用、复杂的诉讼程序以及漫长的诉讼过程的严重阻碍,致使人们在寻求争议的解决和权利的保护时遭遇重重困难,法院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和保护权利而受到社会各界的批评乃至不信任。这些国家民事司法制度所经历的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危机,导致全球范围的民事司法改革运动蓬勃兴起、波澜壮阔。由于“正义”(justice)这一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极大的包容性,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含义,许多国家以“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作为其司法改革的主题、口号和旗帜。[12]所谓“接近正义”,就是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代的变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方式,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使人民能够更便利地利用司法制度,使司法制度能够更公正、更有效地解决纠纷,保护人民的权利。在20世纪,各法治国家围绕着怎样更好地保障社会成员利用司法的权利,掀起了接近正义运动的“三次浪潮”:从创立和完善诉讼周边制度到现代型诉讼(扩散性利益司法保护)再到构建诉讼外争端解决机制(ADR),从而使纠纷解决的功能从法院向社会化的ADR转移,形成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制度之间一定意义上的“竞争”关系。[13]总体而言,ADR除了具有缓解诉讼压力外,还有社会合作和自治的意义。ADR的发展与司法改革的互动,促进了新型非正式司法程序(如简易程序、小额程序、社区法院等)的发展,使法院承担促进、协调和制约监督ADR的职能,使当事人积极参与纠纷解决程序,并改变了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传统思维方式等。[14]
司法改革包含着从观念到制度、从理论到实践各方面的变革与创新。10余年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为更有效地保障人民的权利,应当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司法改革的经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努力促进司法公正。
近年来,学界对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提出了许多观点和见解,涉及我国审前程序的设置目标、审前程序的应有功能、完善审前程序的原则、完善审前程序的模式、审前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关系、完善审前程序的具体内容、审前程序与法院体制改革的关系等方面。[15]例如,对于如何构建民事审前程序的问题,有学者提出如下建议:(1)建立互动性的诉答程序。(2)完善失效性的证据交换制度。(3)构建化解纠纷的多重机制。[16]有学者则从证据制度、诉答程序、初步审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官释明权等方面论证了民事审前程序的制度性构建。[17]限于篇幅,下文仅就其中的两个问题稍作论述。
二、法官释明权与审前程序
释明权又称阐明权或释明义务,是指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而当事人认为自己提出的证据已经足够时,法官依职权(也有义务)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排除有矛盾的主张,澄清不清楚的主张,补充不充分的证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审判长应该使当事人就一切重要的事实作充分的说明,并且提出有利的申请,特别在所提事实说明不够时要加以补充,还要表明证据方法。为达此目的,在必要时,审判长应与当事人共同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两方面对于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进行阐明,并提出发问。”这种做法一改以往由当事人单方向法官输出诉讼信息的模式,本质上强化了法官与当事人的互动。从德国、日本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情况看,都有强化法官释明权的趋势。其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是防止法官心证的秘密性所带来的“判决时不意打击”,从而理顺当事人可能的不平的败诉心理;二是“真正有助于充实审理内容,借以及时保护当事人之实体上及程序上利益”。[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