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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之构建

  

  相对于审理散漫化,审理集中化具有以下优点:(1)有利于节省劳费,避免招致程序上的不利,具有促进诉讼的功能。(2)有利于提升裁判(事实认定)的正确性,发挥助益发现真实之功能。(3)有利于赋予当事人平衡追求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的机会,并提升当事人及关系人对裁判的信服度、接纳度。(4)有助于贯彻言词审理主义、直接审理主义及公开主义等原则,促使这些原则发挥应有的作用。(5)有助于提升审理的计划性,促使法院及律师业务管理均更加合理化。[5]审理集中化的优点和功能,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审前程序的优点和功能。因此,审前程序的构建对于实现审理集中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防止直接开庭审理所带来的种种弊病,保证直接审理主义和言词辩论主义的贯彻实施,有必要设立民事审前程序,使案件的有关诉讼资料在开庭审理前就予以集中,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对话交流,为案件的正式审理做好充分准备。实践表明,运作良好的审前程序能使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充分施展攻击和防御,保证审理过程连续、集中的进行,同时也有利于庭审功能的发挥,防止案件拖延。但在我国审前准备目前只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一个阶段,完全依附于庭审程序,审前准备独立的程序价值尚未得到充分认识。


  

  学界通说认为,审前程序具有如下功能:(1)明确争点。所谓争点(issue)包含着两层意思。[6]首先,争点是这样一种事实,当事人双方围绕其真伪或存在与否持有完全相左的主张,处于争执不下的状态。审判意味着中立的第三者对此事实作出是或否的判断,以解消争执状态。对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争议的事实,无论第三者自身持什么样的见解,原则上都不能自行再将其作为判断的对象。其次,与上述特点直接相关,争点还必须是对于解决案件至关重要的事实,或者说是案件真正的焦点。整理争点的目的是要区分无争议的焦点和有争议的焦点,让有争议的焦点进入开庭审理程序。(2)整理证据。事实及证据是权利主张的基石。当事人必须对其主张的诉讼关系提出充分有力的证据,以证明事实的存在,才能获得胜诉。显然,涉案证据收集齐全与否,是正确认定事实的关键。所谓“齐全”,是指适合于审理的理想状态,并非多多益善。证据提交的迟延固然会延滞诉讼,重复举证亦同样增加诉讼成本。因此,在正式开庭前对证据进行整理,对于促进诉讼颇为重要。当事人主要依事实争点举证,因而,整理争点和整理证据实际上是互动或交替进行的,即在整理证据的同时也在整理争点。随着事实争点范围的扩大以及对某个事实争议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相关证据需要提交。通过整理证据,使证据的收集应因个案所涉事实的范围而进行,在审理时可避免因盲目性引起仓促补证。如何选择合适的程序制度,以缓和或减轻处于弱势的受害人的主张、举证阻碍,而改善其收集事实、证据的能力,是现代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平的收集、调查证据的方法和程序,就成为审前程序得以产生的一个直接动因及其承载的重要功能。(3)促进和解。20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因诉讼案件激增,程序复杂(complexity)、诉讼迟延(delay)、费用巨大(cost)等制度弊端日益严重,最终导致了司法危机并由此引发世界范围内的司法改革运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由此得以蓬勃发展。[7]审前程序作为ADR的一个环节,在促进和解及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面具有强大的功能,值得当前的民事司法改革予以重视。[8]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虽然也有若干关于审前准备程序的规定,称之为“审理前的准备”,但尚不完全具备国外民事审前程序所承载的收集交换证据、争点整理、促进和解等功能。如果仅仅从相关法律条文来看,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体现了一种将案件经过审理前准备和一次性的开庭审理即告终结的两阶段结构作为原型的立法精神。[9]由于司法实践中长期形成的“先定后审”审判方式的影响,使得开庭审理往往流于形式,这不仅影响诉讼效率,更重要的是法官在缺乏程序规范的前提下获得解决纠纷所需要的信息,致使审判的公正性遭受普遍的质疑。为此,在20世纪90年代的审判方式改革中,我国法院系统以强化庭审功能作为改革的目标之一,希望通过强化庭审功能来加快诉讼节奏,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成本。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单纯强化庭审功能却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片面地追求案件的“一步到庭率”和“公开开庭率”。由于庭前准备不充分,法官对诉讼走向估计不足,在缺乏必要准备的情况下,将包括整理争点和证据在内的所有诉讼内容笼统地在开庭过程中一并审理,往往造成一个案件需要数次开庭才能审结,其结果反而弱化了庭审功能,降低了审判效率。概言之,我国民事审理方式呈散漫化状态。有学者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经历了从“先定后审”到“一步到庭”两个极端,期间所呈现出的一系列结构问题再次印证了哲学上“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实践经验的总结、理论研究的深入,使得审前程序的改革成为当前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热点之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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