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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警察自由裁量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警察自由裁量权


马明亮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决定其适用范围并将最终决定其命运。美国法的发展史证明,以遏制警察非法行为为出发点或者主要目的,排除非法证据往往徒劳无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遏制警察非法行为方面有着天然的局限,排除规则与警察自由裁量权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紧张关系。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以实现法院审判公正与程序公正、司法纯洁性为目的,遏制警察非法行为是其附带后果,而不应成为出发点。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警察自由裁量权
【全文】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遏制警察非法行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法中产生的动因是多元的,比如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注释1:1960年的埃尔金斯诉合众国(Elkins v.United States)案中,最高院视排除规则为“司法公正的必备要素”。)为了保证政府的正直性;(注释2:1974年的合众国卡兰佐诉(United States v. Calandra)案中,最高院明确指出,排除规则是向人民——政府非法行为的所有潜在受害人保证,政府不会因其非法行为而收益,因此,最大限度地降低严重损害公众对政府信任的风险。韦恩·R·拉费弗等著《刑事诉讼法》,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26页。)遏制警察在侦查取证过程中的非法行为等等。其中,遏制警察非法行为不仅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的导火索,同时也是该规则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注释3:这可以从美国排除规则发生发展史中获得证明:在刑事诉讼领域,产生排除规则的第一判例——1914年的威克斯诉合众国(Weeks v.United States)案,就是针对的警察非法扣押行为。之后与排除规则有关的系列判例,都视遏制警察非法行为为宗旨。比如1961年的Linkletter v.Walker一案中,排除规则被概括为“对非法警察行为的有效威慑”;1976年的斯特诉鲍威尔案件中,法院认为,威慑被认为是排除规则存在的主要依据,这样就导致如下裁决,即各州的被判刑人一般无法通过联邦人身保护令而获得释放,因为那个阶段排除证据的威慑作用是最小的;1976年的合众国诉詹尼斯一案中,法院认为,由于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即使不是惟一目的,在于防止将来发生的警察违法,因此不必在联邦民事涉税诉讼中排除州警察官员获取的证据,因为排除也不会发挥威慑作用。韦恩·R·拉费弗等著《刑事诉讼法》,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23-126页。)诸多法官与学者也都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遏制警察非法行为的良药圭臬,甚至得出“警察与法官是天然的敌人”之结论。(注释4:Jerome H.Skolnick,Justice Without Trial:Law Enforcement in Democratic Society,3rd ed.1994 by Macmillan College Publishing Company,Inc.p.223.)


  

  但历经百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例外层出不穷,而且最近在美国最高院不断搁浅以至于学界出现“最高院杀死了排除规则”之感叹,尤其是2009年1月美国最高院的裁决明显地揭示了法院的态度:对警察非法行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制约。该裁决在美国引起了不小的轰动,纽约时报、(注释5:ADAM LIPTAK,Supreme Court Eases Limits on Evidence,The New York Times January 15,2009 Thursday.p.17.)华尔街杂志文摘(注释6:Amir Efrati,LEGAL SYSTEM STRUGGLES WITH HOW TO REACT WHEN POLICE OFFICERS LIE,WALL STREET JOURNAL ABSTRACTS.January 29,2009 Thursday Section A;Column 4. p.12.)等刊登了相关述评。有学者称,排除规则可能已经死亡。(注释7:Adam Liptak,Supreme Court Edging Closer to Repeal of Evidence Ruling,N. Y.TIMES,Jan.31,2009.)背后的问题是,以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权放松了对警察权的制约甚至是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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