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转向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公正观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重要方面。实体公正,即要求执法的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程序公正,即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前者的要旨在于结果的正确性;后者的要旨在于过程的正当性。二者虽相辅相成,但又有着相互区别的价值标准,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我国的司法传统是片面强调实体公正,但是实践经验证明,片面追求实体公正不仅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而且也会导致司法公正观念的扭曲。当然,片面追求程序公正也是一种误区,甚至是#作秀#。因此,检察人员应当确立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司法公正观。
(八)从有罪推定的办案观转向无罪推定的办案观
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所要求的一种执法观念。无罪推定不仅体现在审判阶段,而且应贯彻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检察人员在侦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等诉讼阶段都要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以保证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并查明案件事实。由于检察机关负责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往往都属于“从人到事”的侦查过程,所以强调无罪推定的办案观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从有罪推定的办案观转向无罪推定的办案观,就要求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防止先入为主,防止用“有罪的眼光”看待嫌疑人,养成中立、客观调查的思维习惯。
(九)从侦查中心的程序观转向审判中心的程序观
从“侦查中心”到“审判中心”的变化,是人类社会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一直是以侦查为中心的,因此司法人员也就形成了以侦查为中心的程序观。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刑事诉讼的核心应该是审判,因此,检察人员必须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现代诉讼制度的要求,转变司法观念,提高证据意识,明确自己定位,做好本职工作。另外,从侦查中心的程序观转向审判中心的程序观,还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遏止刑讯逼供,提高犯罪侦查工作的质量。
(十)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
在司法活动中,查明与证明是一对很容易互相混淆的概念。所谓查明,就是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有关事项的真伪。所谓证明,就是用证据来明确或表明。用通俗的话讲,查明是让自己明白,证明是让他人明白;自己明白才能让他人明白,但自己明白并不等于他人也明白。例如,办案人员已经查清了案件事实,但是他们若想让其他有关人员都相信这确实是事实,就要靠法律所认可的证据来证明。毫无疑问,证明比查明的难度更大,要求更高,但这是司法走向法治的进步。另外,在犯罪侦查和审查起诉等阶段强调证明事实的办案观,有利于提高检察人员的证据意识和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