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与香港警察就如何出庭作证进行专题座谈,向他们请教警察出庭作证的经验。据介绍,香港警察出庭作证,大致有以下几条经验:一是警察在出庭作证之前,对他所要作证的问题,一定要有一个清晰的记忆,避免记忆模糊说错话。二是在回答提问的时候,尽量不要长篇大论,要简单明了,这样就不会露出太多的疑点。三是对说错的地方,不要过多做解释。说错了就要承认说错了,只说“对不起,是我记错了”,不必过多解释。如果你去做过多的解释,那就可能愈来愈被动。四是如果辩方律师跟你抬扛,你也不要和他纠缠,你只须简单地回答:“我说的都是事实,并没有说谎。”除此之外的话不必多说。因为你说得多了,就难免出现更多的破绽。总的原则是在法庭上一定要诚实,对法官不能说谎。如果你说谎,肯定会被戮穿。
香港警察还有一个非常好的经验,就是他们知道在案件侦破后最终要送交法庭审判,警察必须出庭作证,因而在破案的过程中,对每一步工作都要做详细的记录。即使是打人犯罪集团内部的卧底警察,也要对他们的工作情况做详细记录。尽管他们的工作环境不允许自己做记录,但要把所做的工作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指挥他的警官(在香港叫“处理警官”)报告(通常是打电话),由“处理警官”在第一时间把有关情况详细地记录下来。警察在出庭作证前,要把这个记事册交给法庭,同时也交给辩方。在出庭作证时,如果你在法庭上所说的情况与记事册记载的内容不同,对方就会提出疑问,那么你就会很被动。如果在办案时没有记录,或者在法庭上所说的情况与记录册记载的内容不同,法官就不会相信你的陈述,你再解释也无济于事,肯定会打败仗。
通过多年的诉讼实践,香港警察对出庭作证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于警察在出庭作证时必定会受到辩方律师各式各样的盘问,他有时会感到难以应对。但久而久之,也就习以为常,并逐渐练就了一身真功夫和硬本领,促使他们千方百计收集客观证据去证实犯罪,并特别注意取证的程序必须合法。一旦自身的工作出现了差错,或者在出庭作证时出现破绽,那就会导致前功尽弃,以致放纵了犯罪。因此,香港的警察专业素质很好,普遍都特别敬业,具有很强的诉讼意识和证据意识,平时的工作十分过细。他们的每一步工作中都注意收集证据和固定证据,以便在将来出庭作证时立于不败之地。
尽管我国内地的具体做法与香港很不相同,但他们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参考借鉴。
【作者简介】
崔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注释】龙宗智.中国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现状评析。转引自中国民商法律网2005年4月22日。
何家弘,南英.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