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警察出庭作证的若干问题
崔敏
【摘要】警察出庭作证和普通证人出庭作证的证明对象有所不同,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警察出庭作证,目前主要限于被告人不认罪或控辩双方有争议的案件以及控辩双方有一方要求警察出庭的案件。香港警察出庭作证的经验和若干技巧值得内地警察参考借鉴。
【关键词】证人;警察;出庭作证;技巧
【全文】
警察出庭作证在西方法制发达国家本是司空见惯之事,但在我国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近些年来,在不少地方已经有若干起警察出庭作证的试点,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学界也对警察出庭的相关问题作了一些有益的探讨。预料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极有可能对警察要出庭作证做出明确规定,但这方面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本文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以就教于学界同仁和司法实际部门的专家。
一、关于证人的概念
在英美法系的证据理论中,证人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泛指一切向法官提供口头证词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人。包括案件的当事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及鉴定人(英美法系称为专家证人),都可以证人的身份向法庭作证。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只排除了法官和陪审员在所承审的案件中不具有证人资格,警察则应与普通证人一样出庭作证。
在大陆法系国家,证人一般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当事人陈述和鉴定结论被作为单独的证据,因而当事人和鉴定人也就不被当作一般意义上的证人。但在理论上和立法上并不排斥警察在一定情况下出庭作证,警察也不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不过警察出庭作证在调查口供的任意性和目击犯罪事实等少数情况上,不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普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按照这一规定,对证人也应作宽泛的解释,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不过,由于我国把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以及鉴定结论都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因而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鉴定人都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证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警察要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