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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检察制度屡受质疑

  

  什么叫做“动机目的”?动机目的是指人们在内心深处到底是如何想的。那么,怎么才能知道人家内心是如何想的呢?无非是靠分析、估计和猜测。该文就纯属主观臆断,说什么“除了说明其别有用心外,恐无其他合理的解释了。”如此这般地乱戴帽子,怎能令人信服?


  

  说起“动机目的”,使人想起古代的“腹诽罪”。早在奴隶制时期的西周,“国人谤王”者皆被处死。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制颁了诽谤妖言之令:“正言者谓之诽谤,遏过者谓之妖言。”对敢于议论朝政者,皆以“诽谤妖言”的罪名处死。到了汉朝,御史大夫(相当于现代的检察官)张汤又增订了一条“腹诽罪”,并以此罪名把耿直无辜的大司农颜异杀害。他所依据的事实是:某日在讨论皇帝的诏书时,颜异欲言又止,“微反唇”,即只是嘴唇稍稍翻动了一下,便以此推论人家是想要反对皇帝,竟以“腹诽罪”将其处死。[5]这大约是以“别有用心”治罪的开端。后来,宋朝的奸相秦桧诬陷岳飞谋反,韩世忠不服,质问秦桧有什么证据?秦桧答曰:“其事体莫须有。”从此又创制了一个“莫须有”的罪名,成为后世奸雄以不实之词诬陷他人的“口袋罪”[6]。但即使在秦桧诬陷岳飞之时,韩世忠也敢于提出质疑,怫然曰:“相公,‘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乎?”[7]如今,在倡导法制文明的当代中国,再以“别有用心”来贬损他人,就更难令人信服了。


  

  “别有用心”或曰“腹诽”,是说人家在肚子里面骂娘。我们又不是孙悟空,怎能钻进别人的肚子里探听到人家在骂娘呢?武断地说人家“别有用心”,岂非“莫须有”的重演?况且“别有用心”的用语有人格污辱之嫌。作为有教养的学者,尤其是高层官员,似更应自珍自重,避免出语伤人。


  

  我党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6条规定:“要纠正一部分领导干部中缺乏民主精神,听不得批评意见,甚至压制批评的家长作风。对于任何党员提出的批评和意见,……不允许追查所谓动机和背景。”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尚且“不容许追查所谓动机和背景”,何以能去追查学者的动机目的呢?再说,在刑事诉讼中尚且禁止提出和使用“品格证据”,学术探讨与争鸣就更不允许贬损对方的人格。反过来说,根据论战双方权利对等的原则,既然争论的一方以“别有用心”、“动机目的不端正”的断语来攻击对方,那么对方也就有理由反问该作者:阁下究竟是抱着什么样的动机和目的?究竟是居何用心?这便又会使其陷入无法自证又难以解脱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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