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通过证据所看到的案件事实往往带有一定的模糊性,或者说,他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经常处于一种非黑非白的“灰色地带”。有人以为,案件事实总能查个水落石出,案件事实总是黑白分明的,其实不是。我们对刑事错案的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那些错案往往都属于疑案的范畴。这就是说,根据已知证据无法得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确切结论。被告人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当然,疑案的形成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如案情复杂、证据短缺;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如调查取证的能力不强、工作态度不积极或不认真、证据意识不强等。但是,司法证明的难题就在于认识的模糊性与裁判的明确性的冲突。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但是他们却必须做出明确的判决——或者判被告人有罪,或者判被告人无罪。而且,无论他们怎么判,都有可能是错误的。于是,司法人员就不得不面对两难选择的困境:究竟是错放还是错判?
所谓“错判”,就是把一个本来无罪的人错误地关进监狱,例如佘祥林;所谓“错放”则是把一个本来有罪的人错误地放出去,例如,辛普森就很可能是被“错放”了。由于我们多年来一直过分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所以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自然是“宁可错判也不能错放”。似乎一个人被“错判”,那只是个人受了点委屈;而一个人被“错放”,那可是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后果很严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嘛。但是,近年披露出来的佘祥林、杜培武等冤案错案,一次又一次地告诉我们,“错判”的后果也很严重。不仅佘祥林受尽折磨,他的家人也受到了牵连。而且,这样的“错判”会使社会公众丧失对司法乃至政府的信任。后果何其严重!
在“错判”和“错放”的问题上,有一个非常简单的数量比较问题:“错放”就是一个错误,把一个有罪的人给放了出去;但“错判”往往是两个错误,因为那些案件中本来确有犯罪发生,所以当司法机关把一个无罪者错误地关进监狱甚至要判死刑的时候,那个真正的罪犯还在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例如,说佘祥林杀害张在玉是“错判”,但是那水塘里确实有一具女尸,而且肯定是他杀。那么,真正的凶手是谁?看来这个错误已经没有办法纠正了。再有,当司法机关判处杜培武死刑的时候,那个真正的罪犯杨天勇不是继续在社会上抢劫杀人吗?因此,简单地用一个错误和两个错误来比较,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应该是“宁可错放也不要错判”。当然,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是要尽可能提高准确而且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实的能力,尽可能减少疑案的困扰。
三、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是走向科学、走向文明、走向人权、走向法治和走向公正。[2]
(一)走向人权
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是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在任何一个国家中,刑事司法都处于多种利益或需要的冲突之中,例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被告人利益与被害人利益的冲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冲突,等等。这些冲突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都不得不在这错综复杂的冲突关系中寻找自己的定位,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价值定位也会发生变化。从社会初始分工的角度看,刑事司法制度的本源功能就是打击犯罪,因此,世界各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把打击犯罪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定位。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保护人权的观念越来越受到各国人民的重视,并相继在一些国家被确立为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我认为,加强人权保护是世界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