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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涉林物权问题分析

  

  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法》规定中很重要的用益物权,其变动是采用登记要件主义(如第一百三十三条)、登记对抗主义(如第一百二十九条),均有不同规定,其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也是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11]。


  

  还需要指出的是林地承包经营权尚不能抵押。


  

  三、林木权属分析


  

  早期森林资源的保护通常属于土地物权制度。林木被认为是附属于土地资源之上,作为不动产物权的调整对象而存在。随着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与林木管理的实际需要,林木逐渐成为物权的独立调整对象而与土地物权相分离,主要是因为:林木具有特定的立体物质形态,能为人力所控制;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可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地理位置固定,可以通过登记予以特定化。


  

  (一)有关林木所有权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依据《物权法》一般规定,林木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林木所有权。林木的所有权可以为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对此,我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都作出了规定。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权利人界定:国有宜林荒山由国有单位造林,或由国家提供资金单位或个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有宜林荒山由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资等形式造林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国有宜林荒山由单位或个人租赁、购买使用权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租赁、购买者所有。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集体经济组织营造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资金单位和个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资等形式造林的,按合同约定执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单位和个人租赁、购买使用权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租赁、购买者所有。村民在自留山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村民所有。已划给村民造林的自留山,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决定的期限内未造林,由集体组织营造的,其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所有。通过合法途经,比如投标、或者他人转让,获得的林木,其林木所有权归中标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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