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而言,一方面在上个世纪我国建立的紧急状态法制体系虽然在某些特定领域内发挥了较好作用,但是总体上依然显得过于粗疏和薄弱,而另一方面是我国近来又不断遭遇了SARS、禽流感、水体污染、暴雪、地震、强台风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峻挑战,正面临着应急法制供给不足的窘迫局面,这使得建立健全我国紧急状态法制的工作更加紧迫。无疑,政府在应对重大危机之时必然会采取人权克减措施,而由于我国已经正式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便需遵守其有关规定,所以今后我国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紧急状态法制的立法过程中,围绕人权克减及其监督机制的条款设计将是重中之重。
【作者简介】
滕宏庆(1977—),男,黑龙江大庆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人权法学。
【注释】根据一份提交给人权委员会的报告显示.在1985年1月至1995年5月的十年时间里,约有90个国家经历了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紧急状态,先后至少有200个国家和地区以不同形式宣布、延长或维持紧急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包括那些未经正式宣布而被中止行使的权利在内的所有权利都受到了妨碍,许多国家出现了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See Jan Bauer,Report on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R),Fifty—second session,18 March to 26 April 1996.
参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第2款、《欧洲人权公约》第15条第2款、《美洲人权公约》第27条第2款.
Se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HRC)General Comment no.29(R),paras.7—8,12—16.(CCPR/C/21/Rev.1/Add.11,24—07—2001);Inter—Am.Ct.H.R.,Habeas Corpus in Emergency Situations.(R),paras.32—36,42—43;Judicial Guarantees in States of Emergency(R),AO OC—9/87,Series A,No.9,paras.25—26,29—30,38.
即法律人格权、不作奴隶或不受奴役的自由、不受歧视的自由、生命权、自由权、不受酷刑权、公正审判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不因不能履行契约义务而受监禁的自由、少数者的权利、家庭权、姓名权、国籍权、参加政府的权利、救济权。Sec Richard B.Lilich.Current Development:The Paris Minimum Standards of Human Rights Norms in a State of Emergency(J).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79(1985):1072—1081.
Siracusa principles on the Limitation and Derogation Provision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See U.N.Doc.E/CN.4/1985/4,Annex(1985);1985 HRQ 3;36 ICJ Rev.47(1986).
参见联合国秘书长通告(CCPR/C/2/Rev.3,12 May 1992)《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保留、声明、通知和反对》,第(五)部分“根据《公约》第4条第3款所作的通知”。
也即是比例原则。
Siracusa principles,paras.51,52,55,56.
从公约第41条来看,对人权克减监督还有第三种方式,即国家间指控的处理,但该职能自确立以来却从未实施过。
截至1999年9月,已有95个国家接受了个人控诉程序。
按照《第一任择议定书》要求,来文须是不匿名的,且须是由任择议定书当事国管辖的一人或数人递交的,否则不能被审议。
长期以来,人权委员会存在严重的“信誉危机”。2005年9月,联合国首脑会议决定创立人权理事会(U.N.Human Rights Council)。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设立人权理事会的决议,正式宣告了这一新人权机构的诞生。为避免人权理事会重蹈人权委员会的覆辙,决议明确规定,人权理事会应以公正和非选择的方式处理人权问题,避免双重标准和政治化,促进人权领域建设性的对话与合作。随着拥有更高地位和更大权限的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工作可望翻开新的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