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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克减及其监督机制

  

  这些公约中不可克减权利的清单是长时间讨论之后达成的折中结果,但必须指出的是,列举这些条款并不意味着其他条款在紧急状态下就可以克减,而是首先应当通过仔细分析和评估社会紧急状态的性质,来决定公约哪一条的权利可以克减,并不能以引用克减条款作为违反国际人权法普遍承认的基本人权的根据。事实上,人权委员会(HRC)以及欧洲和美洲的人权司法机关认为,有关人权公约未明确禁止克减的许多义务也不得被克减,这些义务涉及的权利、自由及其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免受歧视、公正审判权、人身自由、少数者的权利、自由被剥夺者的人道待遇权、禁止劫持人质和秘密拘禁、禁止强制移民、紧急战争宣传和煽动歧视、敌视和暴力、有效救济、享受正当法律程序保护等。同时,很多人权研究机构也主张将不可克减的权利范围扩大,如国际法学家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还把以下权利称为事实上不可克减的权利,并建议将其规定在公约中:禁止战争宣传和鼓吹种族仇恨、少数人的权利、被拘禁者受到人道待遇的权利以及个人意见自由的权利。1984年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第61次会议通过的《紧急状态中人权规范巴黎最低标准》(简称“巴黎最低标准”,Paris Minimum Standards)更是建议不可克减的权利应包括有16种。[4]1984年春天在意大利锡拉库萨召开的由众多非政府组织组织的专家大会上,通过了《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行限制与克减的锡拉库萨原则》(简称“锡拉库萨原则”,Siracusa principies),[5]该原则主张生命权,免于酷刑、非人道的虐待或惩罚、或未经同意的医学或科学试验,不能被作为奴隶或非自愿的苦役的权利,和不能受到有追溯力的刑罚的权利,此四种权利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被否认,并且应作为一种习惯的国际法。此外,有学者还将表达自由权、和平集会权、结社自由权和迁徙自由权也考虑进来。{7}无疑,这是与现实最为冲突的一种观点,因为从实践来看,各国采取克减措施的主要对象——除了对不可克减权利的非法侵犯之外——是人身自由、迁徙自由和隐私、法治的保障和政治权利与自由(选举权和表达、结社和集会自由)的行使。[6]所以,正如反对学者琼·哈特曼(Joan Hartman)所强调,把不可克减权利扩展到所有这些权利——这些权利的中止对于应对紧急状态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会降低这一条文的重要性。{8}事实上,的确很难想象,在紧急状态时期政府会克减儿童取得姓名和进行出生登记的权利,或克减配偶之间的平等权利。因此,不可克减权利的清单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列举这些权利,而在于明确地承认:在紧急状态的任何情形下(即便是战争或内战),特别容易受到威胁的人的某些重要权利和尊严都不可以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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