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克减及其监督机制
On Human Rights Derogation And Its Supervision System
滕宏庆
【摘要】现代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之时,往往采取人权克减措施,所以无论从国际人权保护角度,还是从国内法实施角度来看,这都是个极为特殊且必须认真对待的关键性领域.因此,依据国际人权公约.对人权克减的涵义、条件和监督机制进行规范性分析,将是非常必要的。同时,这将为今后设计我国紧急状态法制中的人权克减条款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紧急状态;人权克减;最低标准;监督机制
【全文】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历史教训使人类更为坚信,“人权的国际承认和保护不但是和国际法的目标的进步概念相符合,而且是和国际和平的基本需要相符合的”,{1}自此人权完全登上了国际舞台,国际人权保障成为现代国际法最为显着的特征,并产生了新的部门法——国际人权法。无疑,人权国际保护是国际人权法的小心,其法律渊源主要是国际人权公约,在今天,一方面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人权宣言已与各国国内的人权保障互相影响、互相补充,即“人权的国内保护”;另一方面对于缔约国来说,还要履行根据国际人权法承担的义务,即“国际人权法的国内实施”。对于紧急状态而言,它在国际人权法中是一个遭遇特殊对待的概念。所以无论从国际保护还是国内实施来看,对危机中人权保障要件及监督机制的规范性分析都是极有必要的,这也正是下文的主题,其中研究的规范依据则主要是三大国际人权公约。
一、人权克减的涵义解读
当下绝大多数现代国家宪法中都包含着紧急状态条款,授权国家元首或政府在战争时期或其他灾难性情况下采取非常措施,包括经过或未经立法机关同意而限制或暂行中止公民基本权利。但实践中,却有一些国家滥用紧急状态来维持其统治地位,或经常以可疑的法律根据或仅仅是事实上的权力为基础,在维护国家安全或打击颠覆活动、恐怖主义或“宪法的敌人”的名义下,中止对基本权利所有的宪法保障。[1]
这样的紧急措施在人权领域造成了两个方面的威胁:[2]对不可剥夺权利的迫害(violations)。虽然对于哪些属于即使在紧急状态之时也不能中止的权利这一问题,还没有一个结论,但最起码将包括生命权剥夺的禁止和酷刑的禁止。然而,死亡却往往可能发生在对付示威者而过分使用武力的时候,以及国家安全部队实施的秘密谋杀,或者通过没有最低限度正当程序的简易处决。酷刑也是紧急秩序下经常采用的,并伴随着其他以破弃人权为特征的方式,例如被单独囚禁的拘留、失踪、行政拘留和秘密审判,其中的口供构成有罪的主要证据。[3]对其他基本权利的限制(limitations)。通过联合国的政府调查,在紧急状态里经常遭到破弃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和安全,行动自由,隐私保护,表达和意见自由,以及和平集会的权利。{2}由此,国际法面临着这样的任务,即在承认主权国家为保护其宪法和民主秩序而具有的合法权利,和禁止只为了维持其事实上的权力地位而滥用紧急状态的权利之间,找到一条中间路线。{3}这就是为什么国际人权公约往往都包含一条一般性的、使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暂时克减其某些人权义务——这受到国际监督——的紧急条款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