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欧洲的选择
虽然古典的奥地利学派和现代的法律与经济学派一直对政府干预抱着怀疑的态度,但是与两大学派的理论背道而驰的欧盟却在实践中取得了史无前例的巨大成功,欧盟一体化的实现途径是不同于以白发秩序和私法为基础的私法模式的,它强调的是政府的强力干预,其成功主要依靠条约和超国家的立法,它是对传统的公法模式的回归。从欧洲变迁史来看,下列两个因素极大地促进了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其一是具有不同法律体系和法律传统的国家之间的制度一体化,其二是由经济一体化带来的统一市场,特别是相互依存的金融市场的形成{2}。实际上,无论制度一体化和市场统一化的进程有多大的差异,毫无疑问的是,成员国政府都对它们的成功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总体而言,欧洲选择的是公法模式说,即强调政府的制度性导向和公法的适用。
二、欧盟公法在欧洲一体化中的作用
(一)作为融合剂的欧盟公法
区域一体化是若干主权国家通过签订条约让渡一定的国家主权,使其经济达到某种程度的结合和融合的过程。而以公法为主的欧盟法正是起到了这样的作用,它们的出台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增进了区内国家的社会福利,并使每一个成员国能获取比一国单独时更大的利益,从而极大促进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甚至经济同盟的实现{3}。
从理论上看,一体化程度越高,成员国让渡的权力就越多,一体化组织就越具有超国家的性质,对成员国社会经济的影响就越大,同时对成员国经济趋同的要求也越高。而欧盟的公法很好的起到融合剂的作用,如欧共体成立时,《罗马条约》就规定要采取措施缩小并最终逐步消除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1975年欧共体建立了欧洲区域发展基金和区域政策委员会,开始有计划地援助落后地区的发展。欧洲区域发展基金和欧洲社会基金、欧洲农业保证及指导基金的指导部分、欧洲渔业指导基金共同构成欧盟区域政策的财政工具——结构基金,1993年欧盟又设立了专门援助收入最低成员国的聚合基金。欧洲投资银行则通过提供或担保中长期信贷来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欧盟区域政策已形成完整体系,从而成为欧盟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欧盟更是提出了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的目标,对成员国的经济趋同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将推进经济社会聚合作为成功的主要条件,进一步强调了区域政策的中心地位。正是在欧盟公法的基础上,欧洲成员国之间达到了一定的经济趋同,也维持了一个足够的经济聚合水平和社会凝聚力,并很好的协调了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关系,欧洲一体化按照正常的轨道在向前发展{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