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法模式说
支持私法模式说的学者认为,区域一体化是以自发形成的并密切联系的经济活动为基础的,这种以市场为动力的一体化,绕过了影响贸易、资本流动和其他经济交流的制度和法律障碍。各成员在保留自己行政区权力的前提下消除各种壁垒,形成市场的扩大和客观的融合,其一体化既没有法律和协定的约束,也没有区际机构进行管理,成员之间以松散的形式进行经济合作,也就是说,私法模式说强烈反对政府的主导性干预,主张在以市场为主要资源配置方式的自发秩序中顺其自然地实现一体化。
他们还认为,作为私法模式基石的法律主要应当是私法,包括侵权法和民法,特别是合同法。在英美法系,则主要是以判例法形式表现的普通法。实施普通法或私法的一般性规则,当然不能被视作是政府所实施的主导性干预;而且一般而论,只要立法机构修改某项规则或颁布一项新规则的目的,是使这些规则在一个不确定的期限内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同样也不能认为这种做法是政府的主导性干预。因此,在私法模式中,私法仅仅被作为实现区域一体化的工具,它是被动的。私法的作用主要是保障自由市场的良性运行,并最终促进自由秩序和区域一体化的实现。只有当自由秩序中的参与者违反了自由市场的规则,以至于阻碍区域一体化的实现的时候,私法的这种作用才显现出来。
(二)公法模式说
支持公法模式说的学者认为,政府的制度导向对于区域一体化的实现不可或缺的。这种制度导向主要体现在政府通过制度建设以及制度创新,实现相互之间的协调一致,主动撤除各种妨碍区域间要素和产品流动的行政壁垒,并提供无差异或无歧视的公共产品。具体地说,在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成员要加快制度改革的步伐,强化完善市场机制的立法,同时加强相互之间的政策或制度协调。同样,突破行政区经济的樊篱,政府的制度导向不可或缺。区域内各成员应当主动撤除各种妨碍区域间要素和产品流动的行政壁垒,提供无差异的公共产品,并通过各种法治协调机制来实现区域一体化。
他们还认为,在实现区域一体化的过程中,公法是必不可少的工具,其主要作用是:通过政府的公法行为,各成员签订条约、颁布共同立法或发布相似政策,从而提高区域合作的效率、并最终实现区域一体化的效果。可以说,公法在区域一体化中的运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编纂和制度创新的方式来实现。共同立法是由各成员共同颁布的,其修改也必须取得全体同意,这种难度使得公法模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同时,区际行政协议具有的相对简易程序所带来的灵活性,很好的弥补了区域法治协调机制的空白或对共同立法进行了间接的修订,足以应付瞬息万变的经济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