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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分权与检察监督

  

  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主要有一元制和二元制两种。所谓一元制,即民事执行权统一由一个执行机构行使。以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其执行机构设在法院内部,民事执行权统一由执行法官行使。该一元制的民事执行权分权体制,在执行过程中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考察相关国家民事执行权运作的情况,可以发现,在民事执行权的配置中坚持分权理念是其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要求。这与我国的执行员高度集中行使权力还是有很大不同的。更多国家采二元制,即民事执行权由两个不同的机关(或组织)行使,法院在其中处于监督、指导的地位。采二元制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的国家在大陆法系有德国、日本等。二元制表现为根据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工配合的要求,执行权由执行法院与执行官分别行使。在这些国家,执行官(执行吏)作为独立于法院的执行机关,是专门的职业人员。{6}英美法系中主要有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采这一体制。以美国为例,债权人获得确权判决之后,首先要向受诉法院的书记官申请执行,取得执行令,然后由联邦行政执行官或地方行政官来执行。{7}


  

  (二)设置了外部监督机制的执行配置国家


  

  为了执行的公正,一些国家设置了专门的执行监督机关。例如根据《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的规定,瑞士的民事执行权由法院外的专门机构行使,且其民事执行权处于州级机关和联邦法院的监督之下。法国、俄罗斯等国也存在执行监督,且监督机关是检察机关。法国《司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在民事方面,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检察官可依职权行动。他监视法律、裁判和判决的执行。如果上述执行与公共秩序有关,他可以依职权从事执行工作。”为进一步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发展,法国对其原有的执行法律进行了修改,新的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改革法》更加强化了检察官的作用,明确了检察官对司法执达官的权威。{8}在俄罗斯,检察机关的职权在苏东巨变前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该国仍然坚持执行监督权的做法,其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均设有监督权。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一编中规定,检察长对法院以下裁定可提出抗诉:法官中止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将执行文件退回追索人问题所作的裁定(第378条);认定拍卖无效的裁定(第405条第2款);责成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的裁定(第406条)。其第428条第3项规定,对法院关于执行员行为问题做出的裁定检察长可以单独抗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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