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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分权与检察监督

  

  三、高度集中的执行权的第二重制约


  

  (一)分权与制衡理论下的执行权力分立理论与实践探索


  

  民事执行权力是包括实体与程序权力在内的复合性很强的权力集束。多数学者主张对民事执行权力集束进行合理划分,提出了两分论、三分论、四分论和五分论等不同的观点。{3}依照执行主体法院级别的不同,民事执行还可分为本级分权模式和两级分权模式两种。分权理念是指在执行机构内部,依据执行权的性质将其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等权力,并交由不同主体行使的一种权力运行理念。执行分权模式与传统民事执行体制中执行案件由执行员一人负责到底的执行集权模式是相对立的。执行权分权理念的意义在于:执行分权解决了传统执行体制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防止了暗箱操作,实现了权力间的制衡,为杜绝执行权滥用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同时,分权能够在保证执行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执行效率,形成权责明确、各司其职的良性执行机制。


  

  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的改革已经在全国法院尝试推行。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就尝试采取了由“执行工作局、司法警察局、司法技术室、法院财务室共同负责执行相关事宜”的做法。{4}重庆市也有关于分权的规范性尝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近日出台,该意见将执行权分离为执行启动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执行监督权,分别确定由不同部门组织行使,分权制衡。{5}


  

  (二)内部分权体制下执行问题的局限性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将执行的权力分别赋予法院内部不同的部门或人员,可以提高违规或者腐败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执行权主体的职务越权行为和懈怠行为。同时,由于上下级间工作内容的同质性,上级部门能够更好地理解下级执行工作的困难或问题。但是,内部监督也有其自身的弊病:一是从“本位主义”的角度出发,内部监督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为它无法摆脱“自己监督自己”的逻辑悖论;二是法院内部的执行分权制度若不彻底,很可能使内部制衡虚化;三是上下级法院内部监督单向行使,倘若上级决策无法做到正确、公正,那么执行则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应当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专业司法机构的法律监督(检察监督)机制。


  

  四、民事执行配置域外制度的再回顾与启示


  

  (一)一元制与二元制民事执行权力配置的外观与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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