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分权与检察监督
——构建我国民事执行权的三重制约机制
赵绘宇;黄卓昊
【摘要】我国民事“执行难、执行乱”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界的难题。其中虽有一些文化传统、信用机制与地方保护等外部原因,但根本性的原因是我国法院过分集中的民事执行权力。其解决之道是为法院的民事执行权力设置转化、分立与外部监督三重制约。
【关键词】民事执行;分权制衡;执行救济;检察监督
【全文】
从乡土中国、人情大国中的身份关系到市场经济中的契约与诚信的新伦理模式,中国传统社会文化背景下诚信理念的形成与转型十分艰难,社会信用机制与信息库也相当缺乏。西方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形成的管理社会信用的经验是市场经济得以维系的重要基石,而在中国“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实用约束信息机制。此外,中国人情社会的特殊背景也给法官的民事执行工作造成了影响,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开展民事执行工作时对此的感觉尤为明显。
(二)执行机构内部运行产生民事执行之混乱
“执行难”是指因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之外的因素所导致的生效裁判确认的权利义务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情形。这是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难以克服的。而“执行乱”是指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故意或者过失地违背现行法律或执行规范,在执行过程中损害审判权威或侵犯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是纯粹因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的原因导致的执行问题。由于我国法院内部体制不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也不完善,加之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因此民事执行工作秩序比较混乱。这种混乱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情形。一是执行程序乱。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或执行员没有严格依据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执行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大。例如部分执行员故意拖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依法出示有关证件、法律文书,不按规定通知必须到场的人员到场,随意变更被执行人,任意执行案外人财产等等。二是执行措施乱。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执行措施乱的最典型例子是“以拘促”、“以拘代执”,滥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此外还有超额查封、重复查封等不当行为。三是执行管理乱。例如在民事执行过程中,部分执行法院对执行款物管理混乱,执行款物不能及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部分法官甚至替换或截留、挪用、私分、侵吞执行款物。四是执行收费乱。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不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规定收费,个别法官甚至对当事人吃拿卡要。五是消极执行。比如,执行案件的有关人员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徇私枉法,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纵容被执行人转移、毁损、隐藏、变卖财产,造成生效民事裁判所确定的权利长期得不到实现,甚至无法再实现,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问题通常都伴随着执行人员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