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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分割(下)

  

  第七,举证责任的分割,不会影响到举证责任的败诉风险性。它与败诉风险性是统一的。如果原告在第一阶段不能履行其部分举证责任,那么他将遭到驳回起诉的命运。如果原告在第一阶段完成了其部分举证责任,那么被告必须完成法律规定由其完成的部分举证责任,否则就会遭到败诉的命运。因此,这两者是完全统一的。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举证责任分割理论只有与举证责任分层学说配合起来才能有效。反之,如果与法律要件分类说相结合,很容易走入误区。


【作者简介】
叶自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注释】有的媒体在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时,认为在该规则第4、5、6条所规定的八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受害方不承担举证责任。”见《中国青年报》2002年4月1日报道。这是误解。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由于该司法解释较为模糊,也产生过这种误解。参见李浩:《民事证据的若干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参见拙著:《民事证据研究》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七章。
另外,按照举证责任可以分割的观点,这里说“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是不确切的,如果改为“用人单位对其没有违约及用人单位的行为与原告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要合适一些。
藤木英雄:《公害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页。
,第52页。
有人在谈到专利侵权诉讼时提出了同样的观点,指出:“任何民事诉讼都是原告提起的,所以,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应首先从原告开始。原告应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对于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虽然法律规定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并非原告仅提供一份诉状,而不提交任何证据。举证责任的倒置也应在专利权人提供相应证据之后才发生。”程永顺:《举证责任的几个问题》,载《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5期。
程永顺:《举证责任的几个问题》,载《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5期。
制造方法,是指对原材料加工、作用、制造成各种产品的方法。如机械、化学、生物方法等;工作方法,是指为了达到一定的工作目的作用于某种物质的方法。如输送、测量、通讯、消毒方法等;使用方法,指为了实现特定用途对一种产品、设备或方法的新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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