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结论
第一,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中,整个案件的举证责任可以一分为二,即可分割为原告方的举证责任和被告方的举证责任。分割后的两种举证责任在实现的难易程度上不是一样的,通常原告方的举证责任比较容易完成,而被告方的举证责任则不是轻易就能完成的。
第二,分割后的两种举证责任是各自独立的。不可把原告方的举证责任识别为被告方的举证责任,或者相反,把被告方的举证责任识别为原告方的举证责任。也不可把原告方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或者相反,把被告方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原告。
第三,分割后的两种举证责任之间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诉讼进程上说,原告方的举证责任须首先完成,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发生被告方完成其举证责任的问题。如果原告方的举证责任没有完成,或根本完不成,则原告面临败诉的风险,而被告方根本不需要履行其举证责任。[6]
第四,举证责任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是不可分割的。在普通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始终由原告承担,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必须记住,举证责任分割概念的提出基于两个前提:其一,必须是在特殊的案件中;其二,必须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没有这两个前提条件,那么,任何将举证责任加以分割的动机或行为都是不能允许的。
第五,在司法实践中,划分法律要件,是举证责任分割的基础。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明确地界定哪些要件事实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哪些要件事实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有学者认为,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会涉及多项证据,专利法虽然规定新产品制造方法举证责任倒置,但由于同样的旧产品仍可能是由新的制造方法得来的,因此,“并非全部方法专利侵权案件的证据均由被告举证,而原告只要是取得了一项方法专利,在诉讼中一切证据均可以不提供。”[7]另外,专利方法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和工作方法。[8]这些方法都可以获得专利,都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在上述方法专利中,使用方法和工作方法不存在举证责任的倒置问题,只有制造方法才可能涉及举证责任的倒置。假如不清晰地划分举证范围,有时候就可能造成模糊的认识。
第六,举证责任的分割理论,有利于维护公平原则。如果不进行举证责任的分割,那么,在诉讼一开始,法官就可能依据自由裁量权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对被告是相当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