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分割(下)
叶自强
【摘要】在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存在着较大的理论分歧。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渊源的要义来看,在被告承担“总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只是承担其中的一个或两个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相应地,原告仍然需要承担其他三个或者两个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做法,是基于司法公平的政策需要。但这可能引起一系列现有理论无法解决的难题。为此,作者提出了特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割理论。其要点是:第一,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包括特殊民事案件和特殊刑事案件)中,整个案件的举证责任可以一分为二,即可分割为原告方的举证责任和被告方的举证责任。第二,分割后的两种举证责任是各自独立的。它们之间不可以互相转移。第三,举证责任的分割必须是在特殊的案件中,而且必须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第四,举证责任分割理论的目的是维护诉讼公平原则。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分割;法律要件
【全文】
(三)举证责任分割理论的意义
在特殊民事案件中分割举证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审判人员在诉讼实践中主动地、明确地限制被告举证的范围。在过去的实践中,通常认为,普通的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相反,在特殊的民事案件中,被告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此,不少人往往存在这样的误解,以为被告必须对所有的或者不应当由被告承担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这种对“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不加以明确限制的做法,往往会导致不利于被告的诉讼结果。其次,有利于原告和被告分别准备各自的诉状和证据资料,以加速庭审的进程。如果不分割举证责任,那么,在某些情况下,原告或者被告认为自己无任何举证责任,就会怠于搜集证据,拖延诉讼进程。再次,有利于法官发出正确的证据指令。如果不分割举证责任,审判人员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就可能发出错误的指令,即出现本来是“原告的举证责任”却指令被告承担,或者本来是“被告的举证责任”却指令原告承担这样一种“张冠李戴”的不合理情形。最后,有利于法官做出正确的裁判。如前所述,当举证责任被分割之后,出现了一些复杂的情况,这些情况并不是每一个审判人员都能够清晰地把握得住的。举证责任分割理论的提出,有利于提高审判人员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认识,做出正确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