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诉讼的困境与出路:示范诉讼制度的建构
齐树洁;徐雁
【摘要】近年来,我国群体性案件频发,而《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解决群体性纠纷中的作用极其有限。示范诉讼通过个案审理明确具有共通性的事实或法律问题,一次性解决具有共同争点的大量诉讼请求,在缓解审判压力的同时,有助于“和谐诉讼”的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我国应通过立法完善积极引进这一制度,同时在法院系统内部建立处理群体诉讼案件的协调机制,避免重复司法。
【关键词】群体诉讼;示范诉讼;制度建构
【全文】
引言
2004年5月,经北京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朝阳区珠江绿洲家园小区用水中的氟化物含量超过城市生活用水标准。2004年7月,50余名业主向朝阳区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提供市政用水,并支付违约金。2005年12月19日,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败诉。在这起群体性案件中,朝阳区法院采用了一种全新的诉讼方式,即先期选择一户购房者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判,通过审理,明确该起群体性案件中具有共通性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这种“拆案处理、分批审判”的做法颇类似于国外的示范诉讼制度。
示范诉讼也被译为“试验性诉讼”、“样板诉讼”,指法院从存在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且事实与证据相同、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亦相同的数个案件中选出一个案件,经全体当事人同意,作出相当于合并审理的裁定,对该案件首先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全体当事人均受该裁决约束的诉讼制度。[1]该制度的特别之处在于用传统的“一对一”诉讼模式来解决现代“小额多数”型群体性纠纷中具有共通性的事实或法律问题,从而避免对某一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过失等共同争点进行重复性的事实审理。[2]
近年来在我国,涉及多数人利益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房屋拆迁安置、环境污染等群体性纠纷多发,而代表人诉讼制度由于程序设计粗糙等在解决群体性纠纷中的作用极其有限。鉴于此,一些法院已探索出具有示范诉讼雏形的审判群体诉讼的新方式。然而,由于缺乏理论指导和法律规范,这一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许多盲点和误区,必须对其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和论证。
群体诉讼的出路:示范诉讼的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