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实的法制环境、体制因素的制约之下,寄希望于一步到位,在民事、行政诉讼等基本法中明确确定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制度是不现实的。[30]而在我国环境法的单行法律规范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等均有一些原则性、宣示性的规定,但并非明确、可操作的制度。笔者以为,尽可能在现有基础上实现“创造性转化”,尝试在某些环境单行法中取得明显突破,予以特别的法律制度设计,适时推动典型案件的裁判,逐步引入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尝试其多元功能的部分实现。这也许才是一条现实、可行的途径。[31]
四、结语
于环境公共利益诉讼而言,民众单纯而朴素的渴望昭示着巨大的社会需求,赋予其强大的前进动力,而对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功能予以严谨的学术研究,则更符合学者的价值判断与学术使命。我们宁愿保持“谨慎的乐观”:环境公共利益诉讼不应当只为激情满怀的正义之士所利用,更是要亲近百姓并随时与他们的现实利益紧密相伴。作为一项具有高度实践性的事业,环境公共利益诉讼是在勇于投身于此项事业者不断的实验、失败和创新中发展的。[32]它既象征着公民权利的日益觉醒,又体现了法律的理性精神,更是我们这个古老国度艰难转型的现实需求。也许若干年后我们回望过去,才会发觉,在环境公共利益诉讼的演变中,每一点微小的进步都是那么的不易,那么的真切!
【作者简介】
陈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
【注释】See Zygmunt J. B. Plater et al, Environment Law and Policy: Nature, Law, and Society(3rd, ed.), Aspen, 2004, p. 416.
参见邓一峰:《环境诉讼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90-92页;陈洪杰:《环境纠纷的诉权保障》,载吕忠梅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1-253页。
参见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64-266页。
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之争。司法能动主义着眼于追求实质正义,强调通过解释对法律进行创造和补充,对社会生活的变动进行及时、积极的回应。与此相对,司法克制主义则强调对民选机构的尊重,尽可能地按照立法者的意图进行法律解释,反对法官将个人的价值判断适用于案件的裁判。虽然司法能动主义者和司法克制主义者都承认,对政策形成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是裁决法律问题时所不可避免的结果,但他们在法官怎样积极和广泛地追求政策决策机会的问题上是不同的。参见[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美国法律词典》,贺卫方等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0-341页。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而言,由于其打破了既有的规则体系,形成了新的权利谱系,因此其司法功能的冲突将会更加明显。
参见叶明:《公益诉讼的局限及其发展的困难》,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4页。
[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4页。
参见在当下的司法裁判中,流行着一句话:案件的处理就是“小案讲法律,中案讲影响,大案讲政治”。
参见蔡守秋等:《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540—543页。
参见吕忠梅:《环境诉讼初探》,载吕忠梅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8-331页。
参见邓一峰:《环境诉讼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98-107页。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例,公益诉讼进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不像众人期盼的那样顺利,专家们多对此持谨慎态度,表示了相当的忧虑:立法机关考虑的是这一来源于西方的“洋制度”在中国会不会出现“水土不服”,会不会导致公民滥用诉讼权利,成为某些别有用心者报复、陷害和拖累被告的手段。相关人士认为,中国的诉讼制度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在实现全面的法治之前,不管哪种诉讼制度的设计,除了考虑中国的司法需要外,还要考虑司法之外的其他社会条件。参见刘晓晨:《环境公益诉讼,在沉默中前行》,《中国环境报》2005年10月31日。不管学者们如何基于理想主义的精神,倡导尽快推动中国的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但从立法者的角度看,适当的保守和谨慎还是必要的。
继贵州省贵阳市在2007年底分别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和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法庭后,2008年5月6日,受太湖蓝藻事件的促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亦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并在辖区内5个基层人民法院成立了环境保护合议庭,负责审理辖区内涉及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2008年8-11月,在美国律师协会北京办公室资助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赴无锡市、贵阳市进行了实地调研。贵阳市法院以“大环境”为受案范围,将环境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统一至环境保护审判法庭裁判。而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亦尝试制度创新,正在提起环境民事诉讼,以保护当地阿哈水库水源质量。面对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的中国,环境保护审判庭除了被认为能较好因应环境案件的特点,更被赋予了标杆的意义。值得深思的是:环境保护审判庭独立的实践对环境公共利益诉讼的推进又有何深远影响?
参见黄金荣:《一场方兴未艾的法律运动——对当代中国公益法实践的观察与评论》,载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编:《公益诉讼》第1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