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诉讼受理与拒绝的考量
简单梳理我国目前的公益诉讼类型,无论是教育权诉讼、平等权诉讼、环境权诉讼还是消费者权利诉讼,其诉讼要求都具有大大超越个案的价值和影响:或是揭露各种违法行为,督促有关国家机关认真履行职责;或是指向不合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法技术层面,这些新兴的利益诉求并不一定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于法无据”的利益主张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大量存在:这些利益在现行立法中或者只有原则性的笼统规定,如体现在宪法性文件中;或者未作具体明确的规定,如体现在某个部门法的总则性规定中;或是完全处于法律规定的空白状态等。此时,法院亦处于两难境地:如果将这些包裹着公共利益形态的问题纳入诉讼,使之成为司法案件并进而判决原告胜诉的话,无疑将使法院超越自身的职能范围。
公益诉讼的构造客观上要求法院将事关公共问题、内含公共利益形态的“宏大叙事”转化为可“司法性权利形态”的法技术问题。但是,麻烦在于:利益形态的争点,要么是现行立法尚未将案件中有争执的利益抽象为特定的权利类型,要么是现有的权利体系无法容纳甚至排斥、否认这种新产生的利益主张。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如果实体法对某一项权利缺乏明确界定的话,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将直面无法可依的情况。由于法官权利推定理念的缺失以及司法技术的不成熟,为了避免因“错误”裁判而导致自身的职业风险,法院就可能将当事人拒之门外。例如,为规避这种矛盾,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各类有关环境纠纷案件时,往往受制于当地政府的压力,以“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或者“新类型、敏感、疑难案件”作出暂不受理的内部规定,主动或被动过滤掉难以承受的政治、社会压力,不愿或不敢直面尖锐的环境纠纷;[24]有些纠纷即使好不容易进入司法程序,法院也难以居于中立的角度进行裁判。所有这些客观因素无疑都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环境公共利益诉讼的构建与推进。
三、改良还是革命: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功能实现的路径与前景
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已充分证明了公益诉讼是一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之有效的制度。随着对公益诉讼研究的深入,绝大部分相关部门法学者皆认为这是诉讼法、[25]环境法[26]今后最主要的发展方向之一。公益诉讼将是推进法治、推动公共利益保障,使社会获得系统化变革的最强有力工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