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功能研究(下)
陈虹
【摘要】在现代型诉讼不断涌现和诉之利益日益扩散的趋势下,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发挥了多样化的功能:执行法律;适用与解释法律,生成新的权利;形成环境公共政策;推动社会和政治变革。然而,环境公共利益诉讼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司法能力与法官角色定位的制约,又不可避免地影响着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功能的发挥。为此,应尽可能地在现有基础上实现“创造性转化”,尝试在某些环境单行法中取得明显突破,予以特别的法律制度设计,适时推动典型案件的裁判,逐步引入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尝试其多元功能的部分实现。这也许才是一条现实、可行的途径。
【关键词】环境公共利益诉讼;现代型诉讼;诉之利益;司法能动主义
【全文】
二、理想还是现实: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功能实现的期望与反差
在探幽环境公共利益诉讼诸多令人鼓舞的功能后,我们却又不得不反观理论和实践的疏离。这种强烈的反差,源于环境公共利益诉讼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制度适用中不可避免的制约因素。
(一)机制设计的平衡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公益诉讼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公益诉讼自身追求降低诉讼门槛的倾向,法院通过积极的司法能动主义扩大诉讼主体资格的努力,在使更多的人获得司法公正救济的同时,也导致了滥诉的可能。若过度降低原告的资格审查标准,则当事人适格理论所起到的隔离排除功能将荡然无存,案件也必将潮水般地涌向法院。此时,法院不仅难以负荷,而且其自身的功能也会发生异化。因此,滥用公益诉讼将会使“公益诉讼”这一概念处在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导致其成为一种无效的制度,成为普通诉讼的廉价替代物,从而失去其存在的真正价值。[18]
为了实现有限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对可以获得原告资格的人的范围必须有所限制。也就是说,在放开原告资格方面我们应持非常谨慎的态度,有必要建立一种阻却“滥诉”的机制,将可能坏的案子、恶的诉讼以及原告的谎言拒之法院的大门之外。换言之,我们应通过适当的程序设计,有效降低原告资格被滥用的可能性。
由于时代背景的差异以及法官信奉的不同司法哲学,有关原告资格的判例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有时甚至出现反复、矛盾,出现明显的转折。如同一扇窗口,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最为典型地反映出立法者、司法者追求机制设计平衡的思考。一般认为,自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建立后,其在司法实践中几经演化,发展过程相当曲折,先后经历了相对宽松时期(20世纪70-80年代)、较为严格时期(20世纪90年代以来)并出现新的契机(2000年“地球之友诉雷德劳环境服务公司案”后)。立法的笼统与法院的严格解释,引发了贯彻议会立法意图和维护法律统一的争论和斗争,以至于在联邦法院的实践中,放宽原告资格和严格限制原告资格两种价值取向出现了激烈的对抗和交锋。[19]迄今为止,关于起诉资格、起诉范围界限的争论仍在继续,而对原告资格范围“度”的把握则取决于如何处理环境公民诉讼起诉权和行政机关追诉违法行为裁量权之间的冲突。总体而言,正是在这种动态的平衡与博弈中,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对自我价值实现的认知趋向成熟。此外,立法在鼓励环境公民诉讼时也设置了必要的限制性条件,如非裁定行为、政府疏于执法、起诉的前置性程序“60日事先告知”等,以确保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也可有效防止公民个人为了不正当利益而滥用诉权,大幅增加法院的负担,影响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