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陈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
【注释】发端于美国的公益诉讼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已成为被诸多国家竞相移植的“进口”法律制度产品。尽管该制度类型在各国名称不一,如在美国为集团诉讼、公民诉讼,在德国为团体诉讼,在日本为公害审判、环境保护诉讼等,但其目的与功能相似。笔者遵从学术习惯,采用“环境公共利益诉讼”一词。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1页,第206-207页,第196页。
参见金文彪:《公益诉讼与我国传统诉讼理念的冲突及衡平》,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3页。
参见江伟、邵明等:《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4页。
参见陈冬:《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管窥》,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5页。
James R. May, Now More than Ever: Environmental Citizen Suit Trends, Environmental Law Reporter,2003.
参见傅剑清:《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之探讨》,载王树义主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第2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第64页,第45页。
在此方面,日本宪法学者佐藤幸治提出的“权利的生成过程论”能给我们以很大的启迪。他认为,权利有各种阶段,其是按照从“背景的权利”向“法的权利”的路径发展的,在法的权利方面,进而显示“抽象权利”向“具体权利”的开展。参见[日]阿部照哉等编著:《
宪法》(下),周宗宪译,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8页。
例如,“日照权”在日本就是通过公益诉讼创设而来的。这就显示出环境法的适应性与环境公共利益诉讼的创造性。
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页。
参见[美]H•盖茨:《公共利益诉讼的比较法鸟瞰》,载[意]奥诺•卡佩莱蒂主编:《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5页。
梅冷、付黎旭:《日本环境法的展开》,载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5页。
参见蒋小红:《通过公益诉讼,推进社会变革》,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3-144页,第1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