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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功能研究(上)

  

  以环境公共利益诉讼为例,现实生活中个别类型的环境利益由于得到法院的确认而上升至权利,表现出明显的政策形成功能,肩负着形成环境公共政策的神圣使命。公害诉讼与环境保护诉讼中形成的判决、判例一旦作出,即构成同类事件裁判的先例。对于案件当事人之外的一般社会成员、行政机构以及各利益集团等利益相关者,这些判例产生了类似于确定法律规范内容的效果,从而成为指导社会同类事件、行为的基本准则。可见,判决所采用的法律准则不管好坏都成了先例,为今后发生的类似事例提供了具有实际约束力的准绳。[14]而正是通过裁决的这种扩张效力,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发挥着形成和促进环境保护公共政策的作用。由此可见,法院在审理环境公共利益诉讼案件时,既要注意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个人利益关系,同时又要综合考虑各种经济、社会以及环境保护等因素。


  

  4.促成社会变革


  

  公益诉讼内在的广泛公众参与机制以一种具体而富有活力的方式将体制外的民众自力救济方式转化为体制内的权利诉求,以避免社会大众的普遍不满、激化社会矛盾、重回丛林社会。一个社会永远需要一种权威、公正的机制来解决社会问题。在此意义上,诉讼不是目的,而是更高层次的合作与妥协,是社会合作的一个表现形式。“群体诉讼追求的与其说是这些个人得到社会保障的权利,还不如说是改变社会福利制度本身。”[15]在诉讼中,当事方和法院并不是完全尖锐对立的关系,法院努力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寻求正义,双方进行协作:通过公益诉讼寻求行政机构对他们所负的法律义务并要求加以实施;通过公益诉讼,司法的触角进一步向社会的各个领域延伸,积极回应社会的变化和现实的需求,从而推动社会的各项变革。


  

  在公益诉讼中,法院的裁决即使不能立即实行,但至少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能对未来社会变革起到引领作用:催生相关的政策和机构并赋予他们的合法性,通过对某种价值的肯定,从而推动观念革新,其效果通过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得以进一步强化。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不可低估的,其正义性一旦获得社会公认,将对全社会发生影响并形成某种压力,进而促成立法机关或行政机构调整公共政策,最终推动社会变革。[16]


  

  同样,环境公共利益诉讼的出现在修正传统环境诉讼观念和诉讼机能的同时,还铸就了新的环境公共利益诉讼机能;在通过诉讼解决具体环境损害纠纷的同时,还隐含着对各种与环境公共利益相关的社会关系的间接调整。公民向法院起诉的原告资格是个人在政府管理中用来保障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制度工具;(17)通过诉讼确认环境公共利益上所负载的社会价值,从而唤起社会成员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问题的关心,为全体社会成员确立有关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行动方针。也许单个纠纷解决过程行将结束,但随着公益诉讼的普遍推行,法院判决的影响并不会简单地随着具体纠纷的终结而归于沉寂,恰恰相反,其能够超越当事人的利益范畴,通过各种途径扩散至社会各方面,由此影响社会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以满足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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