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公共利益诉讼的功能定位
在环境保护运动与司法能动主义的合力下,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彰显出以下多元功能:
1.执行法律
环境法治之所以能在欧美等国得以迅速发展,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即在于;公益诉讼推动法律规则的完善并适应了国际环境保护的需要。环境公共利益诉讼作为政府实施环境法律的重要补充,通过公益诉讼激发诉讼活动,强化了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对环境公害、环境群体纠纷的制裁和抑制功能,为环境法的执行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实现途径,同时也有助于促使政府积极遵守环境法。
从美国公民诉讼(一种公益诉讼形式)制度的创制与实施情况来看,所有的行政行为均可以成为公民诉讼的对象,不论其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在美国的环境保护实践中,美国公众尤其是环境保护民间团体,非常重视运用公民诉讼来监督联邦行政机关特别是联邦环保局实施环境法规的行为。他们发现,把有限的精力、时间和经费用在迫使政府完善或执行环境法律上远比用于取缔个别污染源上有意义。由于政府机构掌握的资源和信息有限,不可能对所有的环境污染行为作出及时、有效的反应,而且政府机构本身也可能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在政治压力下与特殊的利益集团形成利益同盟从而怠于执行法律。因此,公民诉讼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非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由于重视公众参与环境法律的实施,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对美国环境法律的发展和环境保护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同时也有力地保障了美国环境法的良好实施。有研究表明:“公民诉讼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民诉讼确保了无数的行政机关和数以千计的污染企业能够遵守法律,减少了数以亿吨的污染物,保护了大量的濒危物种和生态栖息地。公民诉讼节省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和纳税人的税款。”[6]
相比之下,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自始存在着“政府主导型”特点,即“重管理,轻公众参与;重行政包揽,轻司法监督”。[7]受制于僵化的环境管理权,软弱的环境管理部门面对大量涌现的环境纠纷和无可回避的地方保护主义时,充满了无力感。实践表明,环境公共利益诉讼本身就是执行环境法的重要方式之一。如果没有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启动诉讼机制,再完备的环境立法也没有任何意义。明确此项功能,对我国环境公共利益诉讼的构建十分重要。
2.适用与解释法律,生成新的权利
当下中国,出现的诸多新型诉讼常常把一些并没有得到实体法规范以及传统法理承认的利益作为法律上的权利加以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承认。但是,这其中存在问题在于:这些被主张的利益究竟能有多少真正地获得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