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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的规则及其正当性论述

  

  我们不妨看看这样的一则报道[20]:


  

  今天一个失业木匠因涉嫌8月6日发生的安·康普顿被杀一案被警方逮捕(引者注:在叙述逮捕原因时,记者用“涉嫌”而不用“因犯有……罪”,因为当时还没有正式起诉);


  

  检察官梅尔·辛格领说:莱斯特·理弗斯,32岁,住东迪罗基206号,将被控告犯有一级杀人罪(引者注:检查官也无权定一个人的罪名,因此用了“将被控告犯……罪”);


  

  侦查长赫尔说:由三名侦查人员组成的侦查组经过三个月的调查后,逮捕了理弗斯。他拒绝透露关于查获到的证据(引者注:如果透露了证据,将对审判不利);康普顿女士的尸体是在8月7日早晨于皮波迪河中被两名渔民发现的,据法医岁纳德·米勒说,她遭钝器猛击致死(引者注:致死原因很重要,不能由记者叙述出来,否则无权威性)。


  

  一篇200余字的报道,出现了检察官梅尔·辛格顿、侦查长赫尔和法医罗纳德·米勒三个新闻来源,是他们提供的材料,那就语归原主。即便是有些时候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明确写出消息来源的姓名或职衔,记者也会用“据可靠消息来源透露”或“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说”等形式交待新闻来源。


  

  三、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无罪推定的规则下,是否允许“舆论审判”例外地存在?


  

  前文笔者已经详述了“舆论审判”的不当性及其对无罪推定规则的冲击,显然“,舆论审判”与无罪推定是格格不入的,但是,是否有例外情况出现呢?请看下例[21]:


  

  1993年4月22日晚,一个名叫斯蒂芬·劳伦斯的黑人小伙子在伦敦东南部的威尔霍尔大街等公共汽车时,无缘无故地被几个素不相识的白人青年包围起来殴打,五英寸深的刀口刺断了他的腋下动脉,死在大滩大滩鲜血中的劳伦斯,只有十八岁。这一凶杀案起初并没有引起新闻媒介的特别关往,只被当作一般的案件淹没在成千上百版的英国报纸中。但当被提起公诉的三个杀害劳伦斯的白人青年被陪审团认定“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时,英国最权威的全国性报纸之一《每日邮报》在头版以整版的篇幅刊登了五个白人男青年(三个嫌疑犯及两个未被提起公诉的白人青年)的特写照片,并在每人的照片下面标明了他们的姓名,照片之上是通栏的特大号标题“MUED-ERS”(杀人犯)。该报还在当天的二、三、四版,以证据确凿的大量材料指认五个白人青年就是杀害劳伦斯的凶手。一家世界知名的报纸真名真姓地指控被法院判定罪名不能成立的人为杀人犯,而且还为头版标题配了一个宣战式的副标题“:如果我们错了,你们就以诽谤罪起诉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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